如何理解 不動產物權,自登記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產生物權效力?

時間 2021-05-29 22:54:57

1樓:何時偷偷隕落

不動產需經過登記生效,為什麼呢?很簡單,舉個例子,我賣乙個蘋果給你,你一手交錢,我一手把蘋果給你,蘋果從我手裡到你手裡那一瞬間完成了交付,自此以後蘋果就是你乙個人的個人財產,與我無關了,那為什麼不動產不是我拿到鑰匙那一瞬間就完成了產權的轉移呢,因為不動產是需要『公示』的,而公示的憑證就是不動產登記簿,分發到你手裡就是那本房產證,只有房產證是你的名字,才是你的房子,不然天下豈不是亂套了,我拿著這個房子的鑰匙,房子就是我的了嗎?所以登記產權就是乙個公示的過程,就是對全世界宣告:

這個房子是我張三的,就這麼個意思

2樓:星法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變更和消滅,以是否登記為準。登記了,就產生了物權效力;未登記,就無法產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甲將自己的一套房賣給了乙,簽了買賣合同並辦理了過戶登記,買賣合同的債權和房屋的不動產物權都生效,那麼這套房子就是乙的了,乙就擁有該套房的不動產物權(或者說所有權);如果甲賣給乙,簽了買賣合同,但並未辦理過戶登記,那麼在物權上乙並未取得該房子的物權,但是買賣合同生效,甲可以要回房子,那麼乙就可以請求賠償,因為買賣合同生效即債權生效,雖然物權不支援乙,但是可以通過債權解決乙的損失賠償。

3樓:還真是麻煩呢

如何理解?直接理解。《物權法》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得很明確,物權的種類、內容、變動(包括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均由法律明確規定,是為物權法定。再要問為什麼這樣規定,對於物來說,當然首先是要確定權屬了。確定權屬還要考慮乙個因素,就是權利外觀或者權利展示,如何讓外界(第三人)知曉物權狀態。

一件衣服穿在我身上,你說是你的,不合適吧,於是動產物權占有即所有;乙個房子立在哪兒,搬也搬不走,誰都可以跳出來主張權利,那就寫在紙上吧,於是不動產物權,依國家登記機構確定權屬狀態。以此推論,動產以交付為變動生效要件,不動產以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

不動產物權行為可否附條件或期限?

慕南塘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物權法定,也就是關於物權的發生,流轉,消滅等等一切方面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理論上的研究,可能只是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的狀況。而對於物權法的學習來說重要的是確立起 法定 思維模式。 湯安 我覺得王老師在此處說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登記,不是指的不動產物權變更的登記...

物權 對於不動產登記薄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不一致的,以哪個為準?

Soar 從原理上講,任何登記證書上記載的內容,都是依據登記簿而來。登記簿也不是傳統意義理解上的一本簿冊,而是在登記中心主機上記載的一段資料,某套房屋從初始登記開始,所有的抵押 查封 變更等資訊只要經過登記,登記簿上都會有記錄。登記簿的記錄具有即時性,而登記證明 所有權證則不具有這種即時性。例如在實...

司考中基於和非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 不動產物權變動如何學習?

1.從民法一般理論看,你的問題涉及的是民事法律關係變動的原因的問題。想必你在民法總則的學習中已經掌握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包括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等。通過二分法,可以把民事法律事實分為法律行為和非法律行為。2.你的問題實際是基於物權變動原因的不同對物權變動進行的分類,而且就是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