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簡單的理解留置權?

時間 2021-05-29 23:49:42

1樓:

知乎使用者:留置權是什麼?

(一)成立要件

1.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

(1)債務未到期,債權人無留置權

(2)緊急留置權:債務人喪失支付能力、被宣告破產的,即使債務的履行期尚未屆至,債權人也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權

2.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須為動產,不動產上不能成立留置權

(2)須動產歸債務人所有

若動產不歸債務人所有,僅在債權人占有該動產之時不知情且符合留置權的其他成立要件時,債權人才可善意取得留置權。

3.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二)不成立(消極事由)

1.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

2.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

舉例:(1)因欠交學費而留置大學生的學位證書

(2)因欠交醫療費留置死者的屍體

(3)留置殘疾人的器具

3.留置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例如:承運人在履行運輸義務「之前」,即以未付運費為由留置所運貨物的,其留置貨物的行為即與其承擔的義務相牴觸

4.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所擔保的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基於勞動關係所產生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成立留置權。

(三)商事留置權

1.成立要件

(1)須雙方均為企業

(2)債權人基於營業關係而占有對方的動產

(3)留置的動產與被擔保的債權「不必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2.特殊性

若債權人與債務人均為企業,且債權人在營業活動中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即使該動產與被擔保的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只要「符合留置權的其他成立要件」,債權人亦可行使留置權。

(四)留置權善意取得

因留置權系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造,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條件(不可請求已經善意取得物權的留置權人返還原物)。

舉例:何某將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車站小件寄存處,後丁某取行李時認為寄存費過高而拒絕支付,寄存處可留置該行李

(五)效力

1.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並占有動產的權利

①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②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有在寬限期滿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才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①對寬限期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②沒有約定的,留置權人應當確定60日以上的寬限期

③留置的動產屬於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權人可以徑行實現優先受償權,無須給債務人寬限期

(3)收取留置物所產生孳息(僅為收取而非取得)

(4) 為保管之目的而使用留置物

2.留置權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

因留置權人過錯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財產

(3)經債務人的請求行使留置權

①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

②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4)留置權消滅後返還留置財產

(五)消滅

1.—般事由:被擔保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拋棄,擔保物毀損且無代為物

2.特殊事由

(1)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如留置物被債務人、他人偷走)

(2)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留置權人接受

如何理解留置權是唯一的法定擔保物權?

Alex 這個問題很有趣,也很有意義,可以讓我們來反思留置權的存在。本人為大二學生,剛學完物權法,學界對此問題是否有一些反思我還不清楚,僅以我有限的知識回答,如有謬誤,敬請指正。物權法第239條規定了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首先我們來看看設定該條規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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