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 對於不動產登記薄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不一致的,以哪個為準?

時間 2021-05-29 22:54:57

1樓:Soar

從原理上講,任何登記證書上記載的內容,都是依據登記簿而來。登記簿也不是傳統意義理解上的一本簿冊,而是在登記中心主機上記載的一段資料,某套房屋從初始登記開始,所有的抵押、查封、變更等資訊只要經過登記,登記簿上都會有記錄。

登記簿的記錄具有即時性,而登記證明、所有權證則不具有這種即時性。例如在實現一網通的地區,還清銀行貸款後,在銀行就可以申請網上撤銷抵押,此時撤銷成功後,登記簿就會有記錄,而證書上抵押記錄銀行是無權塗銷的,必須到登記中心塗銷。

另外在證書造假的某些場合,普通人是分辨不出真假的,但是在登記中心列印登記簿則不會有這個問題。

登記中心在受理某項登記時,一般是初審、複審、複核這三個程式,複核完畢同時也是將「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這個重要環節。複核後會轉給繕證部門製作證書,最後是發證。一般的申請人只會接觸到初審和發證這兩個環節,只對發到手裡的實體證書有感覺,對登記簿沒有太具體的認識。

2樓:不動產百曉生

物權法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如何理解 不動產物權,自登記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產生物權效力?

何時偷偷隕落 不動產需經過登記生效,為什麼呢?很簡單,舉個例子,我賣乙個蘋果給你,你一手交錢,我一手把蘋果給你,蘋果從我手裡到你手裡那一瞬間完成了交付,自此以後蘋果就是你乙個人的個人財產,與我無關了,那為什麼不動產不是我拿到鑰匙那一瞬間就完成了產權的轉移呢,因為不動產是需要 公示 的,而公示的憑證就...

不動產物權行為可否附條件或期限?

慕南塘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物權法定,也就是關於物權的發生,流轉,消滅等等一切方面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理論上的研究,可能只是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的狀況。而對於物權法的學習來說重要的是確立起 法定 思維模式。 湯安 我覺得王老師在此處說的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的登記,不是指的不動產物權變更的登記...

總要為自己不動產權證打算的不是嗎?

教導主任 我覺得還是和父親 好好 商量一下,這個過程看你如何表現了,雖然這種行為看起來很婊裡婊氣,但是我覺得還是要爭取一下,既然你後媽都那麼做,你也要使勁兒爭取,微博上多看看那些吐槽君,下面有好多人支招,可以學學,但還是希望你保持良好心態,好好生活!如果後續沒談成,那就自己努力掙錢吧,畢竟自己掙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