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機動車撞了闖紅燈的行人後司機需要負責?這合理嗎?

時間 2021-05-05 12:18:11

1樓:鹿鹿鹿

剛拿到駕照時,我遇見乙隻狗。

這只狗嘚啵著四條腿上了我市環線的輔道,後面跟著乙個比他跑的快的,騎四輪車的我

我可以減速的,等候借道的機會超過它

但作為乙個生物學的還可以的文科生,突然想窺探一下「狗性」

於是我只是輕輕踩著剎車,以不算慢的速度接近了它

然後這只在路中間大搖大擺的狗回頭看了我一眼,默默的往邊上靠了

你看,狗都知道要把生死的主動權握在自己手裡而不是靠別人減速、剎車、變道或者跟在你後面求著爸爸您往邊上靠

更不是靠祈禱車裡那個人沒喝酒、沒吃藥、沒有被老闆抓著007了乙個月。

回到這個問題上,這個世界上確實有很多nt駕駛人,也有很多把自己置於危險之地的行人。

加強法律打擊力度是一方面,但是防範於未然永遠都是這個議題的最優解。

車主每次過行人路,都要記得把腳放到剎車上,平時可以不踩,但要知道,緊急情況下,有時候零點幾秒的反應速度能決定很多

行人在經過路邊的車/行道樹的遮擋後想要過馬路,請先把自己的身影暴露在駕駛員可見的地方至少三秒

相信這個世界上總是善意的車主和行人多,沒有人真的想要拿生命開玩笑,所以始終提高安全意識,讓「不可能這麼巧」的忽略,變成「不可能發生」的安全操作,讓生命的主導權握在自己手上。

2樓:TF說交規

說乙個幾個高讚回答中沒有提到的切入點,即題主這個問題存在邏輯前提錯誤,故即便答覆再有道理,對於這個特定問題來說,都不起到實質回答作用。

這個問題基於的邏輯前提按照其問題說明中的「或者」,可以一分為二:

行人闖紅燈,司機遵守規則但是撞了行人,需要負責

行人在高速公路中行走,司機遵守規則但是撞了行人,需要負責

其中,前提1並不成立,其實幾個高讚回答也提到了,按照《道交法》: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故除非行人「闖紅燈」時,沒有人行橫道可以對應;否則,因為司機違反了以上法條,「司機遵守規則」不成立。這一點,在全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作為「準立法解釋」,也特別指出: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司機在事故中沒有依法停車讓行的行為,為事故誘因,故司機存在過錯。以之為前提,需要負責,合法也合乎常理。

對於行人進入高速公路,按照情況的不同,也未必能夠得出司機遵守規則的前提。按照《道交法》: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操作規範」的用語,給了司法、執法極大的空間。例如,行人在高速中,因為其駕駛的機動車故障不能行駛,不得不在車行道下車,並行走到安全地點。該過程中,實際上按照《道交法》: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故如果撞擊地點為同車道,後車司機也存在未遵守規則、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因此而需要負責,合法也合乎常理。

所以前提2未必一定成立,對於其成立的回答,才是目前看來大部分高讚回答針對的內容,這邊就不再贅述。

之所以指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看到大部分人被題主的邏輯誤導,回答了乙個「至少一半情況下邏輯有誤、並不成立的問題」。

3樓:小蝌蚪和她的爸爸

一、罪不至死。

二、即便闖紅燈是死刑,機動車司機也無權執行。

三、世無聖人。你只看到行人闖紅燈,有沒有反思作為司機的自己是不是從來沒有違反過任何交通規則,有沒有壓過實線?有沒有違規掉頭?

有沒有超過速?是不是每次斑馬線前都禮讓行人?一旦你有過任何乙個問題,是不是其他司機或者行人就可以無視你的生命?

仔細想想!

4樓:敬蟲子

交通法規的目的不是劃分責任,也不是分出個誰對誰錯。

交通法規的目的是減少交通事故。

闖紅燈雖然違反了交通法規,但是罪不至死吧。你乙個司機有什麼權利把人家撞死?

5樓:「已登出」

這個問題傻裡傻氣的,司機和行人不是對立的,沒有哪個司機不下車。其次,在強弱懸殊的情況下,你所謂的公平理性對錯更本不存在。換句話說,在你的生命沒有收到侵害時,是否有必要給予司機合理合法的剝奪乙個違規者的生命,僅僅因為他闖了紅燈。

6樓:稀里糊塗

因為,闖紅燈也不代表你可以撞他。行人闖紅燈不是乙個十惡不赦的犯罪,所以不能施以死刑。你說看到行人闖紅燈就撞,就是想對行人用死刑,這是不合理了。違背了最基本的罪罰相當。

而且交規上明確指出要避讓行人。你撞了人,就是你沒有遵守交規。

實際上,只要機動車撞了人,如果機動車不是無責,那麼就是全責。可惜現在法律太保護機動車駕駛人了。一直為機動車駕駛人減責。

正是由於太保護你了,才讓你提出這麼乙個問題,認為自己得的便宜還不多,還想繼續得。

法律應該修改了,對違規撞人的機動車判刑太輕。導致機動車肆意妄為,胡作非為。應該廢除交通肇事罪,一切機動車撞人判危害公共安全罪,頂格判刑。

7樓:迴夢

你覺得這對司機不公平,那麼你可以看看另乙個情況:

司機闖紅燈撞行人,行人死亡,司機全責不逃逸,最高判3年,即使司機逃逸,也是7年以下。行人卻沒了。這對行人公平嗎?

如果覺得行人闖紅燈全責司機一分錢不賠才公平,那麼上面的情況,司機怎麼也要判個死刑一命換一命才算公平吧?

8樓:

這個問題,通過腦洞的方式,我們往以前追:步行對於人來說是一種天然的權利,因為直立行走是猿進化為人的必要條件之一。也就是說自古以來,人是有充分理由步行的。

步行好啊,歡歡樂樂,一蹦一跳,摔了撞了也問題不大。後來,馬車和寶馬車上路了,步行充滿了挑戰:即便行人好好走著,被這倆貨失控碰到,那也得非死即傷;行人萬一再犯了錯,那犯錯成本較以前可是直線上公升。

本來很和諧的路,機動車成了攪局者。即便按先來後到,新來的更得講規矩吧。

9樓:mr.children

如果是分對錯的話,殺人不應該是償命嗎?

怎麼?闖個紅燈就能賦予你剝奪別人生命的權利了?你把法律想的也太簡單了吧?

如果一條街,腿腳不便的老人需要20秒橫穿馬路,可是綠燈只有十五秒,是不是意味著可以大開殺戒了?還是說老人這輩子別過了?

如果法律真的如你想的那樣,那麼這個世界真的太可怕了。

10樓:小北

綠燈給的是通行權,那麼紅燈就是沒有通行權,闖燈人在主動違反交通法的同時還侵害到了正當行駛司機的通行權。雖說生命權遠遠大於通行權,但重點在於闖燈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主動不負責,而非司機主動剝奪,法理上不該由司機承擔責任。但我們是人情社會,一點情理都不講也不太說得過去,法理要講,情理也要意思意思,所以司機有10%以下責任,也是在提醒司機,正常行駛也得小心翼翼的,行人你惹不起。

試想下司機完全無責的情況:路上正常行駛撞死個闖燈的,趕緊報交警救護車,交警來了看現場,「行了,你無責,簽個字可以走了。」「那人還有救麼?

」「你管那麼多幹嘛,是生是死都跟你無關了,簽個字趕緊離開現場別添亂。」太不講人情了是不是。

11樓:Thanos

規則就是規則,無論什麼原因,闖紅燈出問題就應該責任自負,不這樣無法保證綠燈方向的順暢高速通行,因噎廢食的結果就是交通擁堵。

12樓:小餅子

前車違規變道,後車撞了前車全責,有幾個後車會故意去撞?百無一人吧。看那些回答裡,竟然有人描述了一種行人如果違規被撞承擔全部責任,所有司機就會化身冷血殺手,馬路立刻變成屠宰場的畫面。

無過錯無主觀的一方為什麼需要承擔責任?這明顯是按照誰好欺負就欺負誰的原則制定的條款。就像收稅一樣,那麼多個體戶,小微企業為什麼不挨個徹查,看看能收出來多少稅?

稅務工作者會告訴你,因為徵收成本太高。

法律也一樣,機動車有車主,有資料,有違規違法必須處理,不然以後開車也受影響。所以這些人好欺負,當然欺負應該打引號,就是好追責,易懲罰,索賠簡單,所以制定這麼個法律,降低執法和執行的成本。

公平,這個世界哪兒公平?

13樓:家永

家裡有過單車,三輪車,小車,貨車,掛車的歷經來回答,在中國是合理的。

中國地區之大,不單單只有城市。

你可以看下附近有多少交通警示,紅綠燈,行人燈,斑馬線是齊全的。

還有交通教育這幾年做得比較好,之前真是好多人不認識的。

當然這些東西說到底還是窮,這個只能慢慢改變。

14樓:半力仙人

紅綠燈速度不合理見過吧,老年人孕婦來不及過應該也見過吧,你看在暫時沒車的時候或著急的時候也可能直接過馬路吧。要是司機都知道這時撞·人沒任何責任,又在氣頭上時,想判你個si·_刑,怎麼辦?就祝你們飛低一點,別砸.

si路人了,畢竟這也會是你們的全責。

15樓:Zign

雖然我也開車,但不得不說你這屁股坐的很歪。

如果人和機動車相撞,駕駛員也大概率受傷甚至死亡的話,那無過錯方確實不用負責任,事實上機動車和機動車相撞不就是這麼處理的嗎?

但行人和機動車之間的關係不是這樣的,人和汽車相比實在太脆弱了,一旦發生碰撞人非死即傷。所以按照道理來講,機動車這種少說也1噸往上的鋼鐵巨獸是非常危險的,這麼危險的東西就不應該出現在行人可以通行的路上。

而現實是我們既沒法不用機動車,又沒辦法專門給機動車專門修一套公路系統以把機動車和行人完全分開。所以就只能折中一下,由行人渡讓一部分安全的權利,讓機動車可以從人走的路上通過。所以只要你機動車通過行人可以走的道路(比如人行橫道),你就是孫子。

哪怕行人這邊是紅燈你也是孫子,因為歸根到底這是你欠行人的啊。

綠燈你就有理了?那如果訊號是綠燈,前面有塊大石頭你是不是也撞上去?歸根到底,作為駕駛員你就有義務注意道路狀況,你就有義務瞭望預判不能撞上行人,即使對方是紅燈你綠燈。

所以開車過人行橫道要減速,都已經是孫子了你就別浪了不是?

不過反過來,在不該行人出現的地方發生了機動車和行人相撞,那除非駕駛員有明顯過錯,否則原則上機動車一方是不擔責任的,比如人行橫道外橫穿馬路,高速公路,鐵路等等。

這個其實是國際慣例。

但國內早期由於開車是有錢人的專利,所以就出現了機動車享有更多路權的奇葩現象。

後來隨著機動車大量普及,機動車的路權一減再減,但相對來說還是處於乙個很高的水平上。隨著時間的推移最終還是回到本位上來的。

而且記住:所有的機動車駕駛員也都是行人,除非你不走路。而且就算你從來不走路你的家人孩子也是要走路的,為行人爭取更大的路權你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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