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違章與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發生意外,如果機動車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是法制的進步嗎?

時間 2021-05-12 06:48:45

1樓:

是有人說因為不論怎樣都是行人吃虧?機動車違章造成事故機動車會不會負相應責任?行人違章行人會不會負相應責任?

當所有人都違法的時候守法的人才是吃虧的一方最大的問題我為什麼要假定你會違章?因為你違章可能性大?因為你違章後果更嚴重?還是因為你違章的後果可以忽略不計?

例子我過我的路口綠燈就該是我往前走你停下來紅燈就該是我停下來等我的綠燈你知道我該走並且很清楚闖紅燈可能被車撞死你依然去做了這個決定和乙個守法者有半毛錢關係嗎我憑什麼要去假定乙個和我沒有任何關係完全不是我的過錯並且我不可控制原本應該被法規制止的事情發生而減速等待著違法者的到來並且做出賠償?然後這被叫做法治的健全和社會的公平?

2樓:Mr.PandaZhao

發生意外本就是有概率發生的,而可以說每乙個意外都是有原因的,基於這些原因而造成了不可控的後果,是有可能而不是絕對。比如行人闖紅燈有可能被撞死,有可能被撞傷,也有可能毫髮無損,而我敢說大部分毫髮無損的原因並不在於那10%的賠償,而是司機的良知和對生命的尊重。比方說我有50萬的三者,我完全可以承擔損失在500萬以內的無責事故,可是我不會這麼做。

這個成本並不高,說句不好聽的,就算是故意造成了事故,你拿不出證據證明我是故意,那麼我一樣不用承擔什麼,無非是來年的保險費漲一些。

死和傷是乙個後果,違法或者違規作死的行為是原因,違法或者違規了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這個邏輯是自古以來就有的,相信沒什麼人反對,確實很多人說開車違法撞死人卻只坐三年的,拿現有的法律來說只要定為交通事故,死者就是上了天那最多也是交通肇事罪,這樣公平嗎?我覺得很公平,為什麼,首先要講究乙個是故意還是意外,比方說前些日子開路虎故意撞死人的被判了死刑,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看出來了麼,這件事已經不是交通事故了,從定性上就發生了變化。

但是如果只這樣平等嗎?不平等,人是血肉之軀,而汽車是鋼鐵之軀,這樣的不平等是沒辦法消除的,你不能給每乙個行人都穿上鋼鐵俠的戰衣,所以現在一直都在加強對駕駛員的管控,比方說駕考越來越嚴格,酒駕行為從重從嚴,滿大街的交警攝像頭,越來越多的城市把不禮讓斑馬線的行人的管控也越來越嚴格等等,都是針對駕駛員的,這些年越來越多的交通肇事公升級成了危害公共安全都可以看出來,對駕駛員的要求是越來越嚴格的。而針對行人卻沒有乙個更好的辦法,你不可能要求每乙個行人上街手機端乙個牌照,也沒辦法保證處罰可以落實到位,畢竟行人不用每年審腿。

再回歸到行人的角度來說,闖紅燈這件事要承擔的後果在之前是被撞死/撞殘,然後拿到部分賠償,如果毫髮無損將沒有任何處罰措施。而很多人卻忽略掉被撞死或者撞殘,而只關心能不能拿到賠償,直接導致的後果就是抱著一種他開車的敢撞我就得賠得傾家蕩產的信念闖起紅燈來猶入無人之境,就跟被撞了疼的不是他一樣,你們不覺得這樣很令人費解嗎?在闖紅燈這件事上,很多人做到了敢為天下先,偉哉

所以在以自詡知識分子最多的知乎這個問題都能吵翻了天更不用說普羅大眾了,所以我覺得,任何疏導和管控行為都不如一句行人闖紅燈被撞了白撞來的簡單粗暴。不過我們身處文明社會,這句話就可以變成作為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每個人都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本就是每乙個參與者都應重視的,如果自己都不能珍惜自己的生命,那為什麼還要別人為你的作死行為負責呢?

我個人的觀點是,題主所說的這些法規會越來越完善,就算日前不完善,也會有乙個相對比較溫和的做法來過渡,比方說現在越來越多的撞了人無責的新聞,而以後行人闖紅燈發生事故要負全責一定會是個趨勢,這不是倒退,完善的法律是乙個社會文明程度的表現。當行人不闖紅燈,每乙個參與者都各行其道,這不是挺好嗎

3樓:

你提到了行人,我們只說行人,飛機什麼的就不說了。

針對行人而言,現在的法律才是法制的進步。

駕車是特權。目前全球立法機構都是這麼認定的。

4樓:馬鹿

行人違章,機動車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則上是對的,不但不要賠錢,對方還要給你修車費。

但法律要公正,全責撞死人按殺人算,撞傷算故意傷害,你到時候別喊冤枉就行。

5樓:東方北銘

是進步。

要保護弱勢群體當然可以,可以通過稅利債費弄到這筆錢給他們;然而自己不出這個錢,卻要用好人做出損失彌補壞人過錯的模式處置,這就存在問題了。

6樓:守護幸福

是退步。

移動中的巨物,本身就是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並不會因為國家給你頒個合格證,它對社會就沒危害了。質量越大危害越大,速度越快危害越大。所以讓這個巨物移動的人需要承擔更多的觀察、避讓義務。

而行人對這個社會是沒有危害性的。

你們沒經過我們行人同意就制定了《交通法》,還規定了我只能怎麼走,規定了我的義務,卻沒讓我獲得對等的權利,哪怕一丁點的權益都沒有。

因為有了《交通法》,行人的行為被規範了,卻無任何獲益,而且生活更加不便了,我本來去對面市場買菜直接走過去,現在要先往前走100公尺的斑馬線。因為有了《交通法》,汽車獲得專屬路暢通無阻。如果沒有《交通法》汽車將只能與行人同路,是寸步難行。

《交通法》已經夠偏向司機了。試問,當今世上有哪部法律是為了保障小部分人利益而制定的,而今天你們又想用《交通法》逼我等行人上絕路。

本人也是司機,我強烈要求《交通法》增加導致行人重傷或死亡的責任,除高速汽車專屬路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低於30%。

7樓:mappy61

答主你要明白,機動車綠燈通過人行橫道要減速+注意觀察這種是正常條款,本來就是你應該做到的。真正和稀泥的兜底條款是,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而且要注意,你沒違反交通規則或對方違反交通規則≠你沒有過錯,過錯是口大鍋,啥都能往裡裝,比如過紅綠燈沒減速啥的。

如果真能做到沒有過錯,基本就是行人作死了,雖然理論上0%也算不超過10%,但通常碰上乙個和稀泥的交警你想全身而退是不可能的。把這條扯淡的去掉的話確實算進步。

8樓:恆星

題主的提問全文:現行法律有一些兜底條款,比如要求機動車綠燈通過人行橫道要減速+注意觀察。如果去掉這些「和稀泥」條款,機動車與違章的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是法制的進步還是退步?

一:機動車不管在什麼時候都要注意觀察,不存在不需要注意觀察的情況存在,這條不是和稀泥。

二:行人路減速規則全世界通用,月亮圓國某些州甚至要求行人路兩側有行人時車輛必須停車讓行人通過,這條不存在和稀泥。

至於題主所說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機動車完全無責的情況肯定是有的,但極其稀少,真正不合理的條款是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事故機動車無條件承擔10%的責任,這才是不合理,題主先弄懂什麼是不合理再出來提問吧。

9樓:你達爺

有一年大年初一晚上在上高速收費站的單行線上,有個彎道,我拐過去的時候發現有乙個閃著紅藍燈的東西向我衝了過來,我就停車了,那玩意兒速度極快直接正面撞了過來,才看清是個人騎的電動車。嚇我一跳,看人沒事兒我就報警處理了,最後警察判了我30%責任,我就有點兒納悶兒,後來才明白,電動車那哥們兒當時說賠償後來就消失了,警察不會管你追賠款的,最終就只能走保險了,的虧判了我有責任,要是對方100%責任保險公司根本報不了,只能認倒霉。

進沒進步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相關法律法規還是有廣闊的進步空間的。

10樓:某某某

肯定是退步呀。

以後行人也必須到駕校培訓拿證才能上路。然後每年12分,扣完了就必須再次學習,不然上路抓住拘留。

我想這樣大家都公平了,司機保證對行人也會理智和客觀多了。天下和諧。

11樓:

法律是一門甩鍋的藝術。

道路交通不光車有路權,行人也有路權。

行人違章是因為出行需求沒被滿足。

交管部門要滿足行人出行需求,還要擔責任。

那當然是多加紅綠燈和人行橫道了。

200公尺一條人行橫道,成功把鍋甩回給司機。

12樓:Phoenix Wang

不是法制的進步,除了法律的完善,還有就是法制的精神。

要求機動車綠燈通過人行橫道要減速+注意觀察,這的確是機動車的責任,從條款來說這一條刪掉是不合理的。法律的目的不是為了讓不違法的人肆無忌憚橫行霸道,而是為了約束人的行為。

但是這不是這個條款現在被稱為「和稀泥」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就算在行人路減速+注意觀察了,還是會以此條判定有責任,這才是「和稀泥」

所以「和稀泥」的不是條款,而是。。。(狗頭保命)

13樓:jwars

我也談談我的想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簡稱交規。這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它的本質僅僅是乙個規定。從天賦人權的角度看,憑什麼要靠右行駛?

憑什麼直行比轉彎優先?憑什麼變道要打燈?路是全體公民的沒有所謂的誰比誰更優先。

交規僅僅是受到國家支援的一種規定而已。

所以交規的本質並不是把人的固有權利固定下來的法律,而是通過界定規則使得社會總體效益最大化的規則。這也要求要兼顧車輛與行人的利益。

社會總體效益的首要問題就是學習成本。我們根本不可能要求所有行人都弄懂交通規則(中國至少要20歲才考駕照吧?那就是至少25%的人根本沒有學習交規),這是乙個限制。

如果強制要求行人車輛同等權利其付出的社會成本將是天價,因為使用道路的人最多的是行人其次是非機動車最少的才是機動車從成本的角度看不應當把本屬於機動車的多餘成本轉移到行人和非機動車身上。

因此題主的做法將損害實施法律所帶來的效益。

14樓:如果超人會飛

其實這個題目寫的不夠嚴謹。

僅從題目中列出的行人違章,機動車正常行駛來看。行人違章過馬路無非就是附近有人行橫道不走(附近沒有人行橫道的那種國道縣道之類,行人正常過馬路不算違章),要不就是闖紅燈。機動車正常行駛,也就是說沒違章(超速酒駕毒駕無證等等之類)。

上面這種情況下,一般是機動車次責,為什麼呢,題目描述裡說了,有個兜底條款,不減速,不注意觀察。

其實這個條款是有方法判斷的,通過監控或者行車記錄儀或者現場勘察,可以判斷機動車有無減速,行人過馬路時是什麼情況,比如是不是從駕駛員視線以外/死角突然衝出來?是不是本來一直好好的站在路邊等機動車快到路口了突然橫過馬路?是不是走到一半突然折返?

如果有這些行為,那對機動車的觀察避讓就造成很大的難度,也就沒法說機動車沒注意觀察了。如果行人沒有上面的行為,就是正常的走過馬路,那麼機動車在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最少50公尺以外就能看到,也可以根據行人的步速及自己的車速調整避讓,很輕鬆,機動車如果不避讓,有責任,這沒毛病啊。

所以說現在的規定沒什麼問題吧,綜合一下,就是如果附近有人行橫道不走+行人闖紅燈+行人從駕駛員視線以外/死角突然衝出或突然折返+機動車未超速+機動車有明顯減速/剎車痕跡,這麼多條件都滿足才是行人全責。

上述條件有任意一條不滿足,都會增加機動車的責任比例,其中闖紅燈這項最重要,比如說如果行人沒闖紅燈那麼機動車闖紅燈,那就機動車全責了。

這麼多條件都加起來,行人的行為和他自己跑去跳樓摔死有什麼區別,機動車還怎麼擔責?

現行規定也沒說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有責任吧?只是說機動車無責都得多賠10%的錢,人道主義性質,不叫賠錢,是撫慰金的性質,保險公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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