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馬上就要到了,是否可以自動請辭,有無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6-03 14:26:37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但是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辭職程式辭職,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Lisa

首先判定是不是在試用期內,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確定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到公司就可以,並不一定要公司批准。對於通知公司建議:郵件和書面提交都要,以便保護好自己,別最後弄成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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