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日期三個月,實習期兩個月,這份合同作數嗎?

時間 2021-07-01 19:16:58

1樓:咖哩共共

1、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參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同理你也可以參看自己的合同第27條。

2、按你的合同期限,試用期不得大於1個月,這個是法律規定,但你可以提供你轉正後的證明麼?若沒有轉正後薪酬的變化,或者轉正申請,很難從工資流水裡看出差別從而斷定你的試用期是幾個月

3、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參看勞動合同法44和46條提出經濟補償4、保險仲裁不負責,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

2樓:蜜糖洛

如果可以的話,我想幫你捋一捋

首先,你得確定,是不是不想在這個公司幹了。如果確定不幹了,只是想爭取利益最大化,那麼咱們往下說。

1,不要自己提辭職或者離職。

2,合同去年9月就結束了,之後你還在這個公司乾到現在,是這樣嗎?如果是的話,那就是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沒有續簽合同,這個屬於「過期合同」問題,由於公司原因未及時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造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也就是說相當於你試用期過後轉正了,所以現在如果公司想要解除勞動關係至少應當多付你乙個月工資。

這就是為什麼你不能自己提離職,你提的話這個是沒有的。

3,試用期這樣約定是不合法的,但是部分條款不合法不意味著整個合同不合法,畢竟合同證明了你們的勞動關係,如果全都否定了對你也不見得完全有利。具體細節建議你找個做HR的朋友或者勞動糾紛的律師詳細諮詢一下,走仲裁得一步一步來,付點諮詢費了解具體情況也是乙個好辦法。

3樓:春風吹又生

實習期是針對在校生群體的,如果是已經畢業或者即將畢業作為勞動者的身份入職,並且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約定的應該是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既然勞動合同約定是三個月,那麼試用期最多只能約定乙個月,所以該份勞動合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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