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了五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上班途中被車撞了,這種情況屬於工傷嗎?

時間 2021-05-31 01:36:07

1樓:孫程律師

首先,因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其次,所述情形如非本人主要責任,則成立工傷認定的第六種情形,可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樓:勞動無憂

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職工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經公安機關認定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算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二、《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3樓:孫俊俊律師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不是負主要責任的,依法構成工傷,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若單位沒有給你買社保,那維權的程式和難度就比較長和麻煩了。

4樓:零點零一

簽不簽合同與是不是工傷沒有直接關係。只要有勞動關係,符合工傷的條件就應當能認定為工傷。看你的陳述,如果是勞動關係,如果對方是主責或全責,應該是工傷。

5樓:樊律師·瀛領禾石

《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因此,須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本人不是主要責任,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與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必然的聯絡。

6樓:Ducky

算,公司不認的你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然後勞動仲裁就好了。關鍵是你得準備好所有能夠證明你在公司工作上班的資訊,如工作牌、發工資的記錄等。

7樓:職場365

1,如果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郵件等,公司沒簽勞動合同首先涉嫌違法,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2,如果勞動關係成立,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負主要責任,即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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