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無法評定傷殘等級,現在被辭退,這種情況可以得到哪些補償?

時間 2021-06-04 21:46:12

1樓:往事如風

只要有證據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流水,廠牌,工裝等,然後能證明你是在工作時受傷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不要超過一年。

2樓:深圳律師劉小燕

所提問問不夠詳細,比如說是否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及受了工傷後公司如何處理,有無墊付醫藥費或支付了哪些費用等均不明確,無法具體答覆。

3樓:法律知識

《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上面都有規定。

工傷認定是關鍵,工傷得到了認定,才能享受工傷待遇。

傷殘等級可以根據診斷結論對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自己做個初步判斷,最終以勞動部門指定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為準。

勞動問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果工傷得到認定,勞動關係也就得到認定了。

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在仲裁或訴訟時由用人單位出具,因為每個人到乙個地方工作都應該填寫入職表。這樣也就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發工資你也要簽字,工資發放表也應由用人單位出具,這就證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

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特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也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

「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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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沒有勞動合同,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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