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工作半年了,沒有籤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走嗎?

時間 2021-06-03 07:59:38

1樓:易知行

第一,工作半年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明顯違反了相關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作為勞動者只要沒有拒絕過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的要求,勞動者不承擔責任。因此你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離職。

第二,因此,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責任,可以主張相關賠償。

2樓:黎陽-螞蟻HR

從法律層面,勞動法對於員工沒有任何約束,可以直接走。

從道義和專業度層面,建議還是有乙個簡短的交接,起碼把在進行的事項列乙個清單。不是為別人,而是對得起自己的專業。

另外,沒有簽署勞動合同是可以申請雙倍賠償的。不過你的情況比較特殊,本身是人事。這會有乙個爭議的過程。

3樓:今天不吃魚

你這事兒本來很簡單的,但是你這崗位是人事專員就變得複雜了。

先說簡單的。是,你可以直接走,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限制你。不僅可以直接走,你還可以因為公司不跟你籤勞動合同求償,兩倍工資什麼的,這些勞動合同法上都寫了。

有答主說要辦離職交接,我認為不用,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企業沒有盡到籤勞動合同的義務,你天然就沒有交接工作的義務。既然沒有勞動合同,也就沒有提前幾天提離職的問題,法理上你本來就不是他的人嘛!然而你們已經有事實勞動關係了,幹了幾天算幾天工資都是你應得的,這和工作是否交接沒有關係。

接下來是複雜的情況。

複雜就複雜在你是人事專員。人事專員有很多任務作職能,其中勞資關係也是人事專員很重要的工作職責之一。敏感就敏感在這裡:

你如果有這項工作內容,在自己本應了解這項工作的情況下,為什麼你不跟自己籤勞動合同,是公司明確授意,還是你自己主觀不作為。

如果是公司授意,請提出書面證據。如果不是你主觀不作為也請提交證據。這些都不利於你去索賠。

4樓:殷建斌律師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就要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支付從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差額

5樓:

如果你不需要賠償的話,隨時都可以走。但是如果你想主張因企業未按期與本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企業賠償半年的雙倍工資就要按法律程式來。首先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注意要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單、社保繳費記錄、帶有你簽名的工作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去向當地社保局勞動監察部門去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6樓:小草一顆

離職時得交接工作才行,屬於你的義務。不然用人單位以你未交接工作給他造成損失讓你承擔責任怎麼辦?懶得跟他扯皮。

離職需提前告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轉正後需提前30天。

另外,用人單位未與你簽定勞動合同,法律上對其有懲罰,需向勞動者給付雙倍工資。具體到你的情況,從第二個月開始需向你支付雙倍工資,即需向你支付5個月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七、五十、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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