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籤勞動合同,能申請雙倍加班費嗎

時間 2021-05-30 14:02:19

1樓:快樂寶貝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兩倍工資的罰款。不過如果超過一年的話,就不能主張雙倍賠償了。加班費可以主張,不過雙倍就沒有依據了。

2樓:HOX

加班費的基數是雙方約定的,國家法規未對此明確說明。有很多公司員工工資1w,但加班費只給200的情況很多,也沒見違法。

雙休加班,給錢還是調休,決定權在公司。公司可以強制安排你休息,不給加班費。

平時加班,公司優先給加班費,如果你想調休要經公司同意。

不管怎麼算,你首先要先證明你的工資和加班時間。再找法律援助去索要加班費,公司不會按你的想法跟你談的。

3樓:不思君

沒有籤勞動合同,一年的加班費沒有發?還雙倍?

不是打擊你,這種申請,八成都通不過。

加班費是怎麼算的,別靠嘴說,有什麼證據。

建議你從另乙個角度入手,先申請補交社保還靠譜些,這個往後稍稍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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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絕望的生魚片

加班費已經規定了工作日是150%,雙休是200%節假日是300%,所以已經包涵了,不能雙倍,但是可以要求夜班補助和打車費,這些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它的就扯不上了

5樓:法·音

企業安排你加班,就需依法支付你加班工資,工作日加班按150%支付,休息日加班按200%支付。

企業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應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支付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最長11個月。計算的基數是因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規定。

另,《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已經廢止了。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需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已經沒有依據了。

6樓:禾城HR小姐姐

不知道你是哪個地區的,每個地方不一樣。

給你看個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7日,傅某到大連某專科醫院處工作,醫院為傅某發放勞動報酬。

2023年9月20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9月19日,約定傅某在財務崗位從事會計工作,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月工資標準為1,530元,實際月工資標準為3,500元,另有餐補。

2023年4月19日,醫院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理由是雙方協商一致。

傅某於2023年4月26日向大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傅某與醫院自2023年12月至2023年8月存在勞動關係,並要求醫院支付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醫院除否認與傅某存在勞動關係外,還對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有異議。

【裁判結果】

,030.94元;二審維持原判。

(2017)遼0204民初3841號、(2018)遼02民終3005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首先,醫院與傅某自2023年12月7日起成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自2023年1月7日起簽訂勞動合同,但直至2023年9月20日才簽訂勞動合同。結合傅某的訴請,醫院應依法支付傅某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至於雙倍工資計算的基數,則應以原告應得工資為準,包括週六加班工資部分。

本案傅某主張月基本工資為3,500元,另加按天數計算的每天到崗餐補10元,因餐補是每月按到崗天數固定發放的,醫院也主張按原告每月實際發放工資計算,所以將餐補部分計算在每月應發工資內。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傅某應發工資分別是3,750元、3,740元、3,896元、3,760元、3,770元,二倍工資差額為18,916元(3,750元+3,740元+3,896元+3,760元+3,770元)。在此期間,被告未給原告繳納社保,原告的應發工資數額與實發工資相同。

本案在前一爭議焦點中已認定,加班費按傅某實際加班天數19天計算,應為3,500元÷21.75天×19天×2元=6,114.94元。

因此,醫院應支付傅某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部分為25,030.94元(即18,916元+6,114.94元)。

對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賠償基數,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以固定工資賠償即可,對可能發生的提成、加班費等不固定的收入應予剔除;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應按已發生的對應月份的全部應得工資計算應支付的賠償。通過前述案例可以發現,大連地區的裁判觀點傾向於按應得工資計算賠償。

7樓:糯公尺圖

首先第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為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點: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

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事實,即便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同樣可以享受勞動者該有的權利。

第三點:關於加班工資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你只是針對加班的權利進行申請的話,可以參照第三點進行。

8樓:弘商法律雲

首先,去仲裁仲裁委是講證據的,訴求一:以單位沒簽勞動合同為依據,被迫解除勞動關係,保留你入職時候的證明,以及上班打卡記錄,工資流水等還有其他能證明和公司又勞動關係的證據,這個訴求就是要求公司支付從入職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另外加班費的話,首先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加班多久,什麼時候加班,就是能證明你加班的證據都可以,因為這個如果過去時間長難以取證。至於加班演算法就是(28/00/21.5/8)*(正常上班1.

5、星期天週末加班是2、法定節假日加班3),所有要準備舉報去仲裁的話都要講證據的,

當然工資拖欠也是要寫在訴求裡面的,拖欠的是什麼時候的工資,金額多少,寫清楚。關於工資公司沒有正當理由是不能隨便扣錢的。

9樓:清風不識字

1、25%法條已被廢止,不要想了。

2、工資=2800元(21.75包含了法定節假日工資,具體看你公司按幾天計算咯)。工作日每小時加班費=(2800/21.

75/8)*1.5,週末每小時加班費=(2800/21.75/8)*2(這個是唯一可以用補休代替加班費的),法定節假日每小時加班費=(2800/21.

75/8)*3

3、沒有雙倍加班費,只有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11個月。應發的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最近12個月的(2800+200+提成+加班費)總額/12】*2*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就不要*2。實際上你勞動仲裁申請的應當是雙倍工資差額,因為你應當獲得了一倍的工資總額(實際上你沒有獲得加班費,這個是另外乙個仲裁請求)。

4、勞動仲裁申請書

請求事項1:裁決我與公司在年月日-年月日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請求事項2:裁決公司應當支付拖欠我在年月日-年月日之間的加班費X元整。

公式:請求事項3:裁決公司支付給我在年月日-年月日之間未依法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X元整。

公式:其他你沒確定辭職,經濟補償金不會出現。但是,社保要補繳的!這個不多說了,找勞動監察大隊或者社保大廳吧

·關鍵在於:住房公積金必須是你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託銀行不得拒絕。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託銀行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複核。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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