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竟業禁止協議有補償嗎?

時間 2022-01-24 07:18:31

1樓:將軍律師

有補償的,競業限制就是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不存在沒有補償金的競業限制。

2樓:萬律師

競業禁止協議是指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建立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協議在勞動者履行期間是有經濟補償的,如果有約定,按照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我就是說,不管是約定還是法律規定,相應經濟補償金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樓:echo

有補償的。一般竟業禁止協議的履行,需要公司實際支付竟業禁止補償,否則公司無權依據協議要求員工竟業禁止。

4樓:李哥斷案

有競業限制補償金,單位連續三個月不給競業限制對你就無效了。還要看你是否屬於競業限制的人員,不是的話,籤了也無效。

5樓:王姐陪你學法律

有。《勞動法》規定: 競業限制的期限及補償標準:

2年(禁止去同行業或競爭對手,或與公司開發產品相同的公司補償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發放方式:每月發放。

適合人群: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開員(適合高薪有主導地位的職位)。如果籤了這協議,第二個月需發放補償,自公司停止發放之日,協議自動失去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6樓:阡益

那是必須的!

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中國制定了關於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建立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根據競業禁止的規定,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競業禁止期間將不能利用自己比較佔優勢的從業技術進行勞動,從而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顯然,競業禁止這種對勞動權利的限制,必將導致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期間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質量的下降。為保障勞動者競業禁止期間的生活質量,競業禁止應當遵守公平原則。

由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麥殼兒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情況,解答如下:

1.應該不是」競業禁止協議」,正常是「競業限制協議」

2.簽了是否就生效,這個是不一定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上。

3.離職競業限制生效,才有競業限制補償金。

4.問題的關鍵在於協議約定和用人單位是否觸發競業限制生效,建議協議曬出來辨別。

後期如有細節需要協助,可在文末下方知乎官方平台發起 @麥殼兒「向作者諮詢」,好運!

8樓:也迪律師

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並履行的情況下,是有補償的。

即便在協議內沒有約定補償數額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也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9樓:趙璧

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10樓:BayMax

我簡單回答一下:

競業限制:2年(禁止去同行業或競爭對手,或與公司開發產品相同的公司)補償: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發放:每月發放

適合人群: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開發人員(適合高薪有主導地位的職位)如果自你籤了這協議,第二個月需發放補償,自公司停止發放之日,協議自動失去限制。

按你的case, 如果公司不給錢,就等於無效協議。

11樓:Lawyer Chen

先糾正一下你的錯別字:競業限制協議。

下面說下,這個競業限制協議,法律有明文規定,簽訂日期不超過兩年,且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離職前12個月平均收入30%作為補償。

下面,你的問題答案來了。

補償是必須的。但若沒有給你補償,而你也履行了競業限制,那麼你可以要求補償,這個你可以起訴的。如果三個月內不支付補償,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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