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時候可以拒簽競業協議麼?

時間 2021-05-31 12:33:48

1樓:節奏

如果你不是高管層面,要求競業協議的在我理解中大多都不懷好意,這樣的公司要麼是對自己管理機制不自信,要麼是懷有鬼胎。不要相信只是寫一寫並不執行的鬼話,白紙黑字,寫的出就能做的到。你可以打12348法律諮詢問一下。

之前我網上查的,競業協議簽署一般要是企業賠償員工薪資的50%,企業要放棄敬業協議要額外給出3個月補償或者提前3個月提出,大概是這意思。而很多公司會寫:企業3個月未發放賠償金視為放棄。

這就是個大坑!

2樓:

看個人意願,不想籤可以不簽。協議是雙方同意方可簽字,公司不能因未達成協議不辦離職手續。提離職申請30天後,公司拒辦離職手續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3樓:Jennie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是乙個合理合法的行為。對於競業限制中的條款,例如限制期限以及賠償標準都是競業限制協議的必要條款。如企業為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那麼即使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也無效

4樓:三小姐

反思一下覺得自己最大的問題就是:太善良,並且把別人想的比我還善良。所以看到這種問題的時候往往不寒而慄。

PS:最近在看「福爾摩斯」,開始關注一些費腦子的問題,發現原來補充點知識多麼重要啊。

5樓:樹屋

知乎上第乙個回答就給題主了。

題主問的是離職時被企業要求簽訂的情況,所以我只針對這個回答。簡單來說,可以拒簽,但不必拒簽。

競業限制協議,在中國法律上的規定,主要是一不得超過兩年,二必須給經濟補償。雙方要自願簽訂也是自然要求。

但是,現實情況與立法規定總有差距。如其他答案裡提到的,離職時不簽這個就拖著不辦離職手續的,或者用其他手段強迫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實踐中很多。

相信題主是不願意籤的,否則就不會來這問了吧?

在此給題主以及其他知友提個簡單的辦法

如果乙個企業在員工離職時,才想起來要籤競業限制協議,基本上可以推斷這個企業的法制觀念,人力資源管理水平都不會很高。他們一來很可能不知道必須要給經濟補償金,二來就算要給,往往也是只肯給很少一部分。

所以這就是我們作文章的地方:

一、如果企業不肯給經濟補償,競業限制自然無效,你大大方方籤就是了,對你不會有任何約束力。籤了字也好順利辦理離職手續。

二、如果他肯給經濟補償,那你就只要乙個很低的數額。競業限制補償金,目前中國全國性的法律,暫時沒有具體標準或規定數額。但是已經開始有些地方性的規定,如不能低於原薪資水平的三分之一等。

你簽訂乙個數額很低的補償標準,就為將來留下了主張「補償標準過低,因此協議無效」的空間。

當然,如果你沒打算在同行業作下去,那麼自然要和企業好好談乙個滿意的補償數額,這個另當別論。

第一次回答,如有錯誤,見諒。

6樓:王海平

涉及到競業協議本身、以及當中內容,老闆跟員工都應該由深刻的理解與認識

老闆千萬不要簡單的以為乙個競業協議就能解決你內心的擔憂

員工也不要總以為自由才是圍繞你的核心,有時候限制未必是壞事

7樓:windfall

問題本身郭磊已經解答得很清楚。

這裡補充解釋一下競業禁止協議的事情:

公司與你本人簽署競業禁止協議,首先會有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其次在這個競業禁止期限內,公司會給你相應的補償。

公司簽署競業禁止的目的,也是因為你崗位很重要,同時有些知識和技能屬於公司的機密資訊。

無論如何,屬於前公司的機密是前公司的,即使員工離職也應該繼續保密。如果乙個員工連這一點都做不到,而只是憑著口頭上的人品和從業素質出來混的話,那還是算了。吃裡扒外的人更危險。

8樓:郭磊

您和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是否已有競業禁止方面的條款?通常,競業協議都是在簽約時或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簽訂,離職前補籤這一行為,只要出於雙方自願,本身並不違法,關鍵還要看協議的具體內容,比如競業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二年)等。

如果雙方對這份補簽協議存在較大爭議,您可以拒絕簽署。特別提醒您,競業協議必須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如果單位以拒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來脅迫您,不僅是非法的,這份協議本身也是無效的,您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申訴。

入職的時候沒簽競業協議,離職時要求籤競業協議,可以拒絕嗎?

孫俊俊律師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一般只針對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一般不適用公司普通員工。但實踐中,很多公司都擴大了適用範圍。如果你不屬於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你也是可以拒絕的。不過,這可能會導致你與單位發生糾紛。是否簽訂,需要根據自身情況來斟酌決...

飛行員籤競業限制協議嗎

超聲波 是否需要簽署競業限制協議,跟以下競業限制的含義和範圍有關 1 競業限制 限制什麼?勞動合同法 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由此,有人認為 競業限制 與 保密 是一回事,其實不然 保密義務 限制的是對商業秘密的洩露和使用行為,而 ...

請問這樣的競業限制協議能籤嗎?

Harvey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 地域 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