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競業協議給創業帶來的阻礙?如何離職?

時間 2021-06-08 11:48:02

1樓:飛常說法

你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後,勞動者的權利是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勞動者的義務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者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

從題主的表述看,四位應該都與A公司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離職後聯合創業,直接從事相似產品的研發和銷售,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可能面臨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這也正是A公司與核心高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意義所在。

當然,A公司與四人約定的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最長2年時間,具體期限要看合同約定。

另外,如果離職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四人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但是這一點能否成功,取決於A公司的決策。

四人創業如果像知友 @TT CAI 所言能從與A公司競爭,爭取成為A公司孵化乙個新的創業專案,甚至贏得A公司的資金支援,從長遠來看擴大A公司的市場份額和經濟利益,那麼四人的創業規劃就是另一番局面,雖然比較理想化,但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祝順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雲南吳彥祖

離職了,第乙個月不給補償金,等我第二個月找到類似存在競爭的行業,前公司又把補償金給我發了,如果按照規定三個月不給,可以解除協議,那豈不是我三個月不能找競爭行業工作??

3樓:TT CAI

單純說避免阻礙不太合適。四個人如果都有簽署競業協議就還說要遵守,不過也要是企業和員工雙方遵守(離職後有相應的補償為前提)。

離職後還是同業,跟原公司會有競爭,這個就沒辦法規避,是不是可以換個角度,在離職的時候跟原公司談清楚,確認好競業禁止的條款和限制範圍,明確你們後期創業是否是原公司限制的競業範圍(可能有點理想化,但畢竟原公司是龍頭,你們去創業,也許可以合作分一杯羹)。

當然,實操中,很多公司只是簽了競業協議,但員工離職後並沒有支付相應的補償,這樣競業協議也就沒有約束力了,如果靠這個就有點打擦邊球。

4樓:京益律師事務所

如果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甲乙丙丁四人欲從事與A公司相似產品研發和銷售的,很可能會被A公司追究責任。但是競業禁止協議並不像常人所理解的那麼簡單,僅僅是簽訂乙份協議就禁止你從事相關行業。競業禁止協議需要著重注意兩點:

一、是否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可以對照上述法條,檢視所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內容,如果不符合的,該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就有待商榷了。

5樓:馬家強律師

競業限制協議最長2年,而且在競業限制期間有相應的補償金。

由此,從誠信角度出發,我們認為,通過相關途徑規避競業限制協議,不太妥當。這也是對原用人單位的一種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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