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競業限制協議能籤嗎?

時間 2021-05-29 22:35:51

1樓:Harvey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所以,題主可以自己對照著看看,是屬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麼?另外,這個禁業限制協議中約定了經濟補償麼?

關於年限的約定本就是違法,屬於無效的,如果前面的都OK的話,那就籤吧,不用侷限於10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勞動者無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如果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補償金而拒不履行支付義務,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並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也可以選擇解除競業限制協議,而放棄要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主張,但仍可要求單位按相關標準支付勞動者已經履行時間對應的經濟補償金。而單位則可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有權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其競業限制義務並不再向其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單位在操作時雖然在協議中沒有明確寫明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實際上已經在平時發放工資時按月分期發了,這一點一定要注意,注意檢視自己的工資單(but很多單位沒有工資單,這也是個難題…………)和工資構成,(千萬不要為公司多發了錢就竊喜,以為簽了協議沒有給補償就可以不履行對應的義務)

實務中這個也是案例多發的領域,而且關於競業限制補償金額的問題,各地操作也會有不一致,比如江蘇: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對處於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如深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二年,超過二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協議,可以隨時解除協議,但應當提前至少乙個月通知對方。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還是深圳好啊,要不勞動力都往那跑呢,扯遠了……)

所以具體補償的問題還要看題主在哪個地區來確定。總之,這個協議的話雖然嚴苛,但實際上很多也就是拿來嚇唬你的,對吧。

2樓:Archer Egg

按照法律規定,僅專項培訓和竟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違約金。

假設公司和你簽訂了該《竟業限制協議》,則在你離職後,若公司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不低於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可要求你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竟業限制的期限依法不能超過2年。

因此,你可以結合自己在公司工作的意願和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簽訂該《竟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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