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和危害結果對於犯罪的認定有什麼不一樣呢?

時間 2022-01-03 15:22:46

1樓:董燦寧

犯罪客體是保護物件

犯罪物件是行為物件

危害結果是行為造成的結果。

犯罪客體是從「受保護的角度」來認定犯罪,比如「生命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危害結果是從「侵犯的角度」來認定犯罪,比如「這個行為造成了人死亡的結果」。

比如醉駕,是典型的行為犯,但行為犯又稱為抽象危險犯。

意思是:行為犯並非沒有結果,而只是結果存在於充足構成要件的行為之中。

對於醉駕而言,其「結果」就是醉駕行為造成的抽象的公共安全受到威脅的「危險結果」。

行為犯是抽象危險犯的別稱。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同屬於危險犯,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

危險犯是要出現法定的「危險結果」才能構成犯罪的概念,

實害犯是要出現法定的「實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的概念。

結果是犯罪的成立要件本來就是實害犯與危險犯的概念定義。

只是因為刑法中的犯罪並非全部都是實害犯與危險犯,

故對於類似於故意殺人這種結果犯(指出現結果,犯罪才既遂的犯罪)而言,人死亡的結果沒有出現就是未遂。

所以不能說對於任何犯罪而言:危害結果都是犯罪的成立要件。

行為犯和結果犯的犯罪動機相同,只是因為犯罪結果不同,對他們的量刑標準為什麼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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