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寬待是否應該根據現實情況進行修正?

時間 2021-05-06 09:29:57

1樓:小小小小黃

刑罰本身不是目的是手段

我忘記了那句話是怎麼說的了畢竟已經畢業幾年了大概意思是以教育為手段改造為目的

連對於成年人的刑罰執行都已經是這樣了對於未成年人那就得更加放寬以教育為主畢竟我們的做法一向都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刑法規定的除八大惡性犯罪外對於未成年人的優待,就是這個意思少管所還是好的讓年輕人磨一磨性子學一門技術學點文化知識學點法律法規讓他們之後就在有違法衝動的時候多想一想

2樓:撕想家

根據正常的法理學原理,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受到更加嚴厲的處罰。而現在國內的畸形政策,在未成年人在三觀形成的過程中,很容易產生「違法犯罪是一種價效比很高的活動」這樣一種錯誤的認知思維,進而一錯再錯,毀掉終生。

3樓:lyc

我覺得乙個很大問題是心智發育程度。用我自身經歷來說吧,我是93年的。我小學的時候我忘了我大概幾歲了,大概是我四五年級的時候,我的乙個發小就帶著刀去的學校,我勸他他也不聽說有人對付他。

現在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法律法規都是上一輩上上輩用他們的眼光來制定的,但是現在情況真的不一樣了。我不知道零零後,一零後怎麼樣。但是從九零後就已經開始了,只不過沒那麼嚴重而已。

4樓:DOOM SLAYER

未成年人犯了刑事案件就應該以成年人的標準去執行,14歲以下免去刑事責任就是耍流氓的做法,全世界的兒童犯罪問題無解化就是聖母婊在背後作祟導致的。

5樓:蘇富貴

非常需要修正。

未成年人犯罪也應該是犯罪。起碼在違法這一層面已經成立,責任年齡只是責任阻卻

可以考慮對未成年人故意犯罪執行上採取類似與緩刑有一點類似的處罰措施,即認定為是犯罪,但是緩期執行,設定乙個不短的考驗期,考驗期通過也僅僅只是不執行,這點其實有些假釋的意思在裡面了,而不是單純的不夠罪不成立犯罪。

至於乙個小孩子一生揹負犯罪之名這樣好不好有沒有弊端,我認為從個體角度而言沒有弊端,很好的貫徹了刑法的報復性。會不會誘發更多犯罪,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我只想說,法律管不了那麼多的,何必強上?

6樓:曼寧

刑事責任年齡到底設多少合適,應該是「以行為人能分辨自己的行為的危害性」來確定的。

就暴力犯罪而言,14歲無論如何都應該能理解生命的珍貴性了,但是對於非暴力的犯罪,14的孩子是不能理解的。比如詐騙、侵犯智財權、盜竊和破壞電信線路等。

所以我個人覺得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一刀切,對於暴力犯罪,即使設定了14歲的年齡線,也還是應該允許法官根據行為的惡劣程度、社會影響來作出裁量;而對於非暴力犯罪,則應該可以考慮更多地予以免責,因為這是未成年人的心智和受教育程度決定了他們不能很好地理解的領域。

7樓:Morningstar

我覺得這個問題其實有乙個前提,就是更嚴的刑事處罰能夠降低犯罪率。

由此才能推導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夠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結論。

而事實上,多嚴峻的刑法也沒有絲毫改善人類的罪惡,未成年人更是如此。

乙個成年人犯罪,大多數是處於生機,陷入了罪惡的泥沼,或是出於貪欲;而乙個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沒有經過謹慎的風險思考,沒有成熟的動機。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心智不成熟。

舉個例子,比如殺人:

乙個成年人殺人,往往有仇恨、利益、躲避風險等多種原因,有明顯動機(無動機殺人很少,這樣的人也管不住)

而乙個未成年人殺人,可能只是因為這個人在街上瞪了他一眼。並且由於錯誤的教育(覺得殺人很酷啊,崇拜連環殺手啊,覺得坐牢很有范啊……)他們甚至完全不會鳥所謂的重刑。

那麼這個時候,你給他再重的刑又有什麼用?他根本不知道監獄意味著什麼,無知者無畏,因此沒什麼用。

我的建議,只能加強教育。教育水平越高,犯罪率越低,對於未成年人或成年人都一樣。

8樓:水手

化用一句:法無定法,則非法法也。

經常修訂(或為個例修訂)的法律,比不完善的法律更讓人們不安。想想各地樓市政策……

在沒有明顯更優方案的時候,保持一貫性比較好。

9樓:

:1、如果改,俺們的顧慮,首先是國際政治角鬥中洋大人的藉口性攻擊。儘管洋政客們實際上並不在乎,但俺們真的擔心。恐懼、顧忌可能是最大的障礙;

2、其次肯定會遭到49後利益受損的國內文人、「公知」等政治對立面的反對,以「全球潮流,文明進步」的名義;

3、法學/法律專業集團中的集團利益訴求者會以「法治理念」、技術難度的理由反對。

困難雖有,但並非不可克服。問題是tg又沒有足夠堅強的意志,儘管無論執政地位還是法律修改都將得到絕大多數人民的支援。

10樓:書劍

似乎當事人都因為未成年而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應有的」應該包括刑法對他們的寬宥吧……

殺人搶劫的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是14周歲吧,比一般的已經低了

如果法官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覺得有必要的,可以適用:

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我忘記原來的題目了,現在題目是:

中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寬待是否應該根據現實情況進行修正?這個是誤解。法律適用過程中就是不斷在與現實作匹配、要通過各種解釋技巧和適用手段來實現的。

一般而言,每次適用法律都有考慮現實的情況進行適用。

適用乙個條文,就需要考慮整部法律,甚至是整個法律系統相關的條文。不是簡單地適用乙個條文就不考慮是否適用其他條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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