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1-05-12 09:37:24

1樓: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有犯罪預備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是預備犯。預備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之一。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態。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態之一。

犯罪預備發生在犯罪著手之前,犯罪未遂存在於犯罪著手之後(實行行為中),但預備階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是否已「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與預備犯區別的根本標誌。

預備犯是「準備實行犯罪」,由於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開始實行犯罪。

例如張三、李四共謀搶劫計程車,二人攜刀搭乘一輛計程車,準備等車駛到僻靜處動手搶劫。不料被司機識破,徑直將張

三、李四載至公安局。

在此案件中,張

三、李四是搶劫罪的預備犯。他們雖有種種活動,但都是實施搶劫的準備活動,而並未開始實行搶劫行為。犯罪未遂在時間上是「已開始實行犯罪"。

如果他們的企圖未被司機識破,待車駛到僻靜處,二人為劫取該車而開始對司機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時,就屬於已著手實行搶劫罪。此時犯罪超越預備階段進入了實行階段,不再有成立犯罪預備的餘地。倘若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預備。

由此可見,正確區別是「準備實行犯罪」還是「開始實行犯罪」,對正確認定預備犯還是犯罪未遂十分關鍵。通俗地講,也可以把預備犯視為預備過程的"未遂」,或未能進行到著手(實行犯罪)程度的「未遂」。

2樓:未來回放

研究生上刑法課的時候,老師舉過乙個例子,希望有幫助:

四個人去賽跑,

第乙個人準備好了衣服、跑鞋,但是突然不想參加了,什麼都準備好了,但是不幹了,沒有實施具體行為,這就是犯罪預備;

第二個人穿好了衣服、跑鞋,站在了跑道上,突然想:這比賽沒意思,我不參加了,於是放棄了比賽,已經開始參與比賽,但是主動放棄了比賽,「能而不欲」,這叫犯罪中止;

第三個人穿好了衣服、跑鞋,站在了跑道上,裁判一聲令下,他飛一般的衝了出去,然後呢,「啪嘰」,摔倒了,雙腿粉碎性骨折,沒法再參加比賽了,他還說我還能跑,我要跑,但是確實跑不了了,欲而不能,這叫犯罪未遂;

第四個人穿好了衣服、跑鞋,站在了跑道上,裁判一聲令下,他飛一般的衝了出去,像風一樣自由,像鳥兒一樣飛翔,越過了終點,完成了比賽,這叫犯罪既遂。

當然,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的要求,這個僅做乙個淺顯的理解。

3樓:驅魔人

看你這麼問應該只是興趣愛好,老鐵,我淺顯說一下犯罪分,預備,未遂,已遂,中止,舉乙個具體例子預備是說我要砍你,前一天去你家門口踩點,去買把殺豬刀,這就是預備,這個階段不犯罪,你看誰買殺豬刀要被抓的,未遂就是我拿刀來敲門了,刀都舉起來了,但是因為不是我良心發現而是別的原因放下了刀,比如說你反殺了,把我打出去了。

4樓:邵清華

為什麼要寫這麼多,就很簡單的區別啊,有沒有「實行著手」,這也是著手被稱為「犯意的表動的飛躍」的原因。

而實行著手和犯罪預備階段行為的區別,在於行為本身是否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

5樓:barney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6樓:Lawyer Lee

首先,「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屬於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的一種哈。

一、兩者的概念:

「犯罪預備」是為犯罪製造工具,準備條件,屬於尚未著手,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轉入實施階段;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為著手實施後,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

二、兩者的主要區別:

簡單來說,主要是停止所處階段不同。預備就是尚未著手,即未進入實施階段,即未正式開始犯罪行為;而未遂是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但是因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三、關於你提到的問題:

1、「在準備階段因為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是屬於預備還是未遂?」

答:屬於犯罪預備。(當然案件實際情況可能有差別,比如中國行為裡面某些預備行為被法律直接規定為實行行為)。

2、「還是說犯罪預備是犯罪未遂的一種?」

答:不是。犯罪未遂和犯罪預備不具有包含與被包含的種屬關係。

簡單來說,犯罪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完成形態」再往下劃分,一般情況下包含犯罪既遂;而「未完成」形態包含「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所以三者屬於並列關係。

犯罪預備與實行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犯罪預備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 製造條件的行為。有犯罪預備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是預備犯。預備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之一。實行行為 行為人實施的符合分則各本條規定的某一犯罪行為。例如,甲故意用刀將乙的頭顱砍下,該行為屬於 刑法 第232條規定之故意殺人行為,甲的行為就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

犯罪客體和危害結果對於犯罪的認定有什麼不一樣呢?

犯罪客體是保護物件 犯罪物件是行為物件 危害結果是行為造成的結果。犯罪客體是從 受保護的角度 來認定犯罪,比如 生命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危害結果是從 侵犯的角度 來認定犯罪,比如 這個行為造成了人死亡的結果 比如醉駕,是典型的行為犯,但行為犯又稱為抽象危險犯。意思是 行為犯並非沒有結果,而只是結果存...

和 的區別是什麼?

涼舟 哪一位 誰 彼女 她是哪一位 彼女 誰 她是誰誰 就不清楚是什麼人了 這個人是未知 性別也是未知 彼女有指向性 大概知道這個人 所以這個成分就不成立。 一墨君 我們可以稱它們為萬能指代詞,因為 家族的指代詞既可以指代人又可以指代物體還可以指代地點,而且非常禮貌。而 則只有誰的意思,是 的禮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