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阿里本地生活解除勞動合同(裁員),幾個月後和其他前同事一起收到郵件《欠款通知書》,請問如何處理?

時間 2021-06-06 04:20:30

1樓:五年四班勞動委員

對於這種情況,各地法院、勞動仲裁委採取了不同的處理方法,但主要有三種:

1. 大多數法院認為勞動者在離職之後用人單位處於疏忽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由於對公司利益造成了損失,應當構成不當得利。認為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單位喪失了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已經繳納的部分,視為員工的不當得利,員工應予返還。

也就是主張全部返還。參考案例:(2020)津03民終4883號

2. 部分法院也認同勞動者構成不當得利,但是認為【個人繳納部分】應該由勞動者返還給單位;而【單位繳納部分】是單位自身管理不善所造成,並非勞動者不當得利,法院不支援勞動者返還。參考案例:

(2018)浙0604民初6456號

3. 少數實務觀點認為,社保費是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用人單位對其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申請辦理退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不予辦理退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本案不屬於民事案件受案範圍(參考案例:(2020)內01民終4346號)。

但這種觀點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立法精神,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公司未繳納社保且不能補繳的,勞動者可以就其向法院請求公司賠償損失。因此該解釋將社保待遇的糾紛納入了勞動糾紛,且實務中也通常以此進行裁判,而將社保徵繳關係納入行政關係,用人單位多繳納社保應當向社保機關提起退費申請。也因為如此,(2020)魯10民終3357號裁定認同了多交社保費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不當得利關係,對這種觀點進行了否定。

回到本案中,通過以上判例可以發現,用人單位實際上有兩種選擇,第一是向社保機關申請退費,第二是向勞動者基於不當得利請求歸還社保款項。本案的用人單位挑了軟柿子捏,選擇了第二項。

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說,在收到了用人單位郵件之後,應當基於社保費金額進行自己的考量。如果對下家公司背調存有顧慮,可以在確認金額之後返還款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讓用人單位向社保機關提出退費申請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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