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開具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堅持使用代通金,如何保護自己?

時間 2021-05-08 06:14:15

1樓:衛生大丸子

1、請問我要求公司人事部門書面開具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用人單位堅持使用代通金且不開具任何書面回覆,包括不開書面的企業補償標準,不開書面人員名單,不給社保卡片『想要,那簽了就給你』,勞動者應該如何保護自己?

答:公司有正當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乙個月通知,或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即代通知金)。因此,公司可以使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合同,但注意:

僅限於如下幾種理由。減員增效,勉強可以歸入第(三)項理由中,很牽強。不開具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書等幾種行為,均為違法。

可以找當地工會(不是公司裡的工會,是當地的工會組織);也可以直接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就在當地的社保局旁邊。每個地方的具體規定可能略有不同,直接去諮詢即可。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請問以減員增效為由合理嗎?是不是屬於違法解除,需要哪些取證?錄音取證違法嗎?這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要不要籤?

答:(1)減員增效不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減員增效不等於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

(2)勞動者僅需要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公司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公司不給開通知),所以涉及到取證。由公司證明其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

(3)錄音取證不違法,而且有必要,但證明力不強。最好通過郵件、簡訊等有文字的形式表現出來公司解除合同的意圖。

(4)解除協議,在獲得令你滿意的補償之前,不要籤。否則,拿不到補償金,也拿不到賠償金。

3、我可以要求賠償金嗎?如何取證?

答:可以。所需證據:勞動合同(證明存在勞動關係)、解除通知等此類性質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無過錯情形下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回到問題2的第(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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