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關於被害人基於錯誤的承諾知識點中 什麼情況下是動機錯誤,什麼情況下又是法益保護錯誤呢

時間 2021-05-12 02:51:03

1樓:老貓大鬍子

刑法上關於被害人基於錯誤的承諾知識點中什麼情況下是動機錯誤,什麼情況下又是法益保護錯誤呢?

這問題一直想不明白。。(這裡用的是法益關係錯誤說) 比如甲謊稱輕傷乙後支付乙1w元,乙信以為真,但甲將乙打傷後拒不支付1w元。乙屬於動機錯誤,承諾有效,甲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可是甲欺騙乙,聲稱其子女需要移植眼角膜,乙捐出眼角膜,但甲將乙的眼角膜改作他用。乙的承諾無效,甲成立故意傷害罪。我完全搞不明白這兩個有什麼區別。。。

它們同樣是因為受騙而與他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是合同,為什麼結果不同呢? 例子中說第乙個是動機錯誤,可是我覺得第二個例子也是動機錯誤啊。。。第二個例子中明明是乙認為自己的行為可以給甲的子女救助才達成的捐獻協議很糊塗希望有刑法專業人士來幫我解答一下。

並非單純自發和被坑的關係。而是從法益是否值得保護理解

意思形成有主觀性和客觀性倆個因素。例如主觀動機目的,客觀的性質內容等。

一是,如果僅僅只有自發的主觀性的錯誤,即形成意思過程中的主觀動機錯誤,屬於自身的錯誤,一般不應將此錯誤歸屬於他人而入罪。即乙的錯誤是否值得保護。

二是,當乙意思形成有客觀因素錯誤時,例如對骨折等一般性輕傷和失去小手指這種絕對性輕傷的錯誤。那麼乙承諾可以無效。可以成立犯罪。打一頓的造成非永久輕傷與永久性輕傷不同。

因此,事前欺騙或事後的違約,介入乙的承諾後,

先看,其法益是否屬於刑法准許承諾的。即,是否有需要保護的法益。例如小手指是輕傷,可以承諾,角膜的損失,不屬於輕傷。

不得承諾。因此重傷及生命的承諾無效。直接成立故意傷害。

進一步看,如果都是具體的明確的輕傷,許可承諾的傷害。例如移植小手指和砍斷小手指。要看介入的承諾效果是否阻斷甲的可苛責性。

基於意思形成有主觀性和客觀性倆個因素。那麼,可知移植給指定人以外的人,屬於違背意思形成時的主觀和客觀性倆個因素。

同時,乙的動機具有正當性,甲的事前欺騙或事後違背,具有可苛責性,乙的主觀動機有法益保護性。因此甲事前欺騙或事後違約都影響乙的承諾效力。可以成立犯罪。

而如砍斷小手指的動機是換取金錢這種不重要的,不緊迫的利益時,(如甲利用乙系為治病等緊迫重大客觀性需要時,故意欺騙或違背的除外)。

即使甲以傷害故意惡意欺騙。但因為乙自己都不拿自己當回事。這種及其個案話的情形,乙就不值得法律保護。

法律保護很傻很天真。不保護太傻太天真。不保護不值得保護的法益,更不保護不當的利益。

綜上所述,動機錯誤是乙支配自己,自願承受損失,以換取自已的私慾,乙自甘損失與得不到私慾的風險,此時侵害的已承諾的單一法益。這種法益不重大,不值得保護。承諾有效。

而法益關係錯誤,是如果乙非為他人,不會自願承受失去的損失,非僅以損失換取私慾。還包括為特定人利益的公益。此時的欺騙或事後違背,侵害了非單一的法益,導致乙希望保護的特定人的法益同時喪失。

此時乙損失的法益重大,值得保護。承諾無效。

民法上動機錯誤是發生在意思表示形成階段的錯誤。所謂動機錯誤,是指意思表示緣由的錯誤,即表意人在其意志形成的過程中,對其決定為某特定內容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性的事實,認識不正確。非例外情形,這種錯誤一般不可撤銷意思表示,以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合理信賴利益。

所以相對人知道及應當知道。不屬於合理信賴人或違背誠實信用時,可以撤銷。

刑法上如果單純從動機錯誤的,內在認識角度,往往發生混淆。難以界定承諾的效力。所以不同理論有不同觀點。多數說認為動機錯誤不能阻卻故意,可能構成免責事由。

2樓:喜歡

今天思考了很久,得出乙個我比較滿意的答案。就拿切小手指舉例:

統一前提:甲重金懸賞(黑市),讓甲切一根小手指可以換取十萬現金。

第一,乙為了給女兒看病,遂讓甲切了自己的小手指。後甲未兌現諾言。被害人承諾無效。

第二,丙為了買最新的華為手機,遂讓甲切了自己的小手指。後甲未兌現諾言。被害人承諾有效。

第三,若題目中沒有說被害人的目的,推定有效。

做題思路為:在附條件的被害人承諾中,若施害人未兌現承諾,只要被害人認識到承諾事項,原則上承諾有效。

例外:被害人承諾的條件是為了保護別的法益的除外。最典型的即摘除器官給孩子等等。

3樓:久安

動機錯誤,是認識上不正確,表示緣由的錯誤,承諾有效;法益關係錯誤,因為認識上的不正確,而對所放棄的法益發生了危險性的錯誤認識,承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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