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能否鑑定出被害人經及時搶救能否存活?

時間 2021-05-30 15:05:45

1樓:南漂的木頭

這是我的親身經歷,雖然是個維權失敗的案例,可以供你參考:用親身遭遇告訴你,該選擇司法鑑定還是醫療事故鑑定?

司法鑑定的公正性、權威性,會優於醫療事故鑑定。

還有個優勢,如果對鑑定結果不服,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在就醫的過程中,及時保留好各種證據,封存好病例、用藥記錄,並且留意鑑定組與醫院是否有利益關係,如果發現有,及時舉證,我相信是有希望得到乙個公正的結果。

2樓:小小小小黃

不能,而且也不會去做.

但是我們能看出來大概哪些東西是搶救的時候弄上去的.

比如心肺復甦的時候壓斷的肋骨,開創引流的刀口什麼的.

這些東西要在屍檢中排除掉,不然死因不明那就很特麼尷尬了,得做病理毒化了...

3樓:夜蔚然

僅針對你的問題,我從我的理解對其做乙個翻譯。您的問題是想弄明白:在死者收到傷害後,醫生對其搶救的行為是否有效?

醫生有沒有盡到責任和義務對死者進行搶救?搶救過程中有沒有什麼過失的行為?

不知道我的理解對不對。暫且這樣理解,然後進行回答。如果我的翻譯不對,那就權當以下內容是空白的吧。

首先,你提問的司法鑑定是指死因鑑定還是醫療過失鑑定?

在死亡案件的司法鑑定過程中,最先進行的死因鑑定,也就是大家普遍知道的「屍檢」。屍檢的目的,是弄清楚死因:根本死因,直接死因。

說白了,除了人是怎麼死的,屍檢一概不負責。故意傷害案件中,被捅死的,那就是被捅死的,被誰捅死的?不歸屍檢管。

醫生的搶救行為也一樣。這個人上了手術台,醫生盡力沒有?屍檢不管,屍檢只管鑑定出死在手術台上或是死在病房裡,為什麼死的。

接下來,醫生盡力沒,醫療到位沒,這些歸誰管?

司法鑑定中的醫療糾紛及醫療過失鑑定是負責幹這件事的。我舉個例子,一名經歷了顱腦手術的死者,經過前面第一步死因鑑定,明確死亡原因是腦疝,那麼下一步在醫療糾紛或醫療過失鑑定中,經鑑定專家的分析,對腦疝的形成原因和醫生的醫療行為進行分析,確定到底是醫生的醫療行為造成了腦疝,還是病情發展的不可抗力導致。

在你提問的故意傷害案件中,假如死者被人捅了一刀,那麼死因鑑定明確死者的死亡原因到底是被捅這一刀導致的失血性休克、器官破裂最終引起的死亡,還是送到醫院搶救後,手術台上醫生手術沒做好導致的手術失敗死亡。下一步鑑定才要明確醫生的過失醫療行為和故意傷害行為,判斷究竟哪乙個對死亡原因「貢獻」更大,明確主要責任人。

以上均為舉例。具體情況,在沒有詳細情況的條件下,我不能回答。

4樓:張增書

可以。現在的醫學可以鑑定出死亡時間,依據時間和受傷時間的長短和傷害程度可以鑑定。比如在交通事故中,立即死亡的,稱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三至七年量刑,能治而未救治的是七年以上量刑。

鑑定意見寫的一般不肯定,但也能看出來。如上午8時,腿上傷三刀,無及時救治,下午18死亡,可治。如上午8時,心臟傷3刀,人9時死亡,一般認為不可治。

5樓:法醫廖小刀

我知道你說的是啥了。

這個圖已經廣泛流傳於各個專業群,被各種吐槽。

結論就是:司法鑑定不能鑑定這個,原因是沒依據和標準。

我呼叫幾個同行,看看他們意見。@死者代言人@夜蔚然

@法醫訥言

@法醫小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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