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否要有補償

時間 2021-05-12 02:16:58

1樓:ZS法律諮詢負責人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最長為三年。

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2樓:奇幻

如果她不給補償,那你可以不遵守,相當於競業限制無效,另外即使她不給補償,如果你已經遵守了競業限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3個月補償金,你可以網上看看相關法條規定

3樓:律師9126

關於競業限制,首先得明白是不是所有員工都必須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你是否有資格成為這個主體。

一般來說,在公司內承擔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職工,才需要受到競業禁止的約束。如果你只是一般普通員工,無需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必須原單位提供補償,不讓你從事這方面的工作,你又如何生活?

無論什麼條款,必須明白,立法者為什麼要設定這樣的條款,目的是為了什麼。你就能大體明白是否合理。

從你的案例來看,限制5-10年,明顯違法法律法規的要求。法律法規規定的是2年。

賠付違約金50萬-200萬,又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合理數值,還是單位相當然的說法。明顯也不合理。

所以,如果你本身就不屬於競業限制的主體要求,根本無需擔心。比如你就是單位乙個人事專員,難道還要受到限制,不幹人事工作了麼?難道你掌握了公司什麼商業秘密了麼?

4樓:麥殼兒

一定不合理。

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合理,最多是2年;

未提及競業限制補償金也不合理;

競業限制範圍是否合理未知?問題中未描述;

競業限制的物件是否合理未知?問題中描述只有職類,沒有職位說明。

對於提問者,有拒絕的權利,也有接受並順利主張獲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權利,具體如何選擇,主動權在提問者手裡。

後期如有細節需要協助,可以從文末下方發起「向作者諮詢」

5樓:貳貓

要有補償金,如果競業限制條款沒有明確或過低是可以協商的,一般是近一年實際到手工資的三分之一,每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談,如果這個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好像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吧(這部分內容拿不準需要去查相關法規了,不好意思)

6樓:狗咬了屁股的和尚

1.競業協議最多是2年。

2.並且要求不會是從事相關行業,而是競爭對手的公司。

3.鐵定是有補償的,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作30%。

4.賠付金額覺得不合理可以協商。

5.你按照合同要求正常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即可,競業你可以不考慮簽署的(如果在職就有簽署,另說)。你都提出離職了,可以不用管他們,因為你是按照合同來離職的,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簽署競業協議。

這點你詳細看看你的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以不給你離職證明來進行威脅,這點你可以申請仲裁,但請一定要正式提出離職申請,並保留記錄。

以上為個人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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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待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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