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為什麼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本公積 其他轉入其他業務成本

時間 2021-06-03 06:49:57

1樓:

我很認同以上各位老師的分析,另外,我想請教一下是不是還可以從計稅的角度來考慮「在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為什麼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轉入其他業務成本?」這個問題。我是這麼想的:

首先準則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有規定的—— 「現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通知中明確規定在計稅時,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予考慮,只有在實際處置時,所取得的價款在扣除其歷史成本後的差額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可見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仍為其歷史成本。(我想投資性房地產應該也一樣吧)」至於其他綜合收益,本身就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了,更不用計稅了。

假定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一直上公升,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淨收益和轉換時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如果有的話)是不用計稅的。

好了,假如現在處置了,

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結轉成本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房地產-- 成本注意:這裡面包含轉換時的其他綜合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注意:這個金額確認了公允價值變動淨收益)

如果到此就結束的話,此時結轉的其他業務成本並不是歷史成本,裡面包含了:歷史成本+轉換時公允價值高於原賬面價值的部分(當時記了其他綜合收益)+公允價值上公升的部分(記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那麼,其他業務收入減去此時的其他業務成本得到的收入就比準則要求確認的收入少了「其他綜合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這個金額(也就是應納稅所得額就少了這些唄)。

少了的這部分豈不是就不用交稅了?肯定不行,所以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轉入其他業務成本(調減),也就是按準則要求把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的成本還原成了歷史成本。

2樓:LebronJames

我感覺和第一類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一樣,如果不把期間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投資收益的話,算出來的投資收益就不對了呀

3樓:平子

相應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其他業務成本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其他業務成本

或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我是這樣理解的:1、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涉及兩個方面的確認與計量,乙個是收入即其他業務收入,乙個是成本即其他業務成本:收入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與計量其他業務收入,成本則根據相關性與可比性原則按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餘額進行確認與計量的;

2、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賬面餘額可以理解為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乙個是初始成本,乙個是公允價值變動,另乙個是轉換所涉及到的估價差額;

3、其中的公允價值變動在處置前的各資產負債表日已計入當期損益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在處置時為避免重複確認需要相應結轉;轉換涉及到的估價差額計入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同樣為避免重複確認需要相應結轉,而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則在處置時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4樓:莫尼卡

最後半句話我有點疑問?最終處置時若是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話不是要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其他業務成本「嗎?從而最終還是會影響利潤的,不是嗎?

5樓:Aristotle

為了真實地反映其他業務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都不是成本。10塊錢買個梨子,第二天梨子值15塊錢了,公允價值變動5,賣的時候把賬面價值15計入成本,同時還要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5轉入成本,反映真實的成本10。

對了,梨子的例子只是為了樓主理解這個過程,實際上梨子不可能確認公允價值變動,但是投資性房地產的持有期間可能比較長,那麼期末就要確認損益,但從整個交易過程來看,損益影響它當年的利潤,而不會成為最終處置時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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