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模式計價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允許轉回以成本模式,那麼為什麼不能轉回自用資產再轉回投資性房地產?

時間 2021-05-12 13:57:21

1樓:

問的好!

這樣做涉及到資產的列報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資產的列報:投資性房地產轉為固定資產。需要符合實質性要件。比如:管理層的意圖,原先租賃合同的終止,資產實際轉為自用等。

會計政策的變更: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轉成本計量模式。轉為自用的固定資產再轉為投資性房地產需要滿足實質性要件。

轉變後的投資性房地產依然是前述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因為該項轉變不屬於新的業務,所以不能直接使用成本模式。就必然涉及到會計政策變更。

但是,準則規定轉為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轉為成本模式。

所以,繞了一大圈,還是不能避過會計政策變更的過程。

2樓:一路走來一路學

題主顯然實踐經驗較少,財務報告中有一大段篇幅在寫公司使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披露了你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方法,所以你是沒法偷偷摸摸改回去的。

3樓:甜甜圈要努力

你忽略了一點,企業只能以同一種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也就是說,對於投資性房地產要麼公允價值計量,要麼成本模式計量,不允許兩種同時存在。

因此轉回自用資產在再轉回投資性房地產時,還是公允價值計量。

一旦選擇了公允就回不去了。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模式可以先變為固定資產,再變為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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