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時間 2021-05-06 10:48:39

1樓:

善意取得是乙個民法的概念,有如下構成要件:1)行為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2)相對人是善意的;3)支付合理的對價;4)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完成登記。同時對於埋藏物,遺失物,盜贓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的,所以這個不構成善意取得。

而對於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違法收入,則應該根據刑法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退賠。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還給出借人的非法所得應當追繳回來退還給被害人。

2樓:黃sir

簡單來說:

盜贓物不能善意取得。

善意的構成要件有二:1、不知情。2、信賴公示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如欠缺這一前提,受讓人的取得即為繼受取得,與善意取得無關。

埋藏物、漂流物、失散動物的善意取得,適用遺失物的善意取得規則,即2年後才能善意取得。

失主不得請求留置權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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