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 善意相對人 是如何定義的,有哪些判斷標準?

時間 2021-05-05 20:52:23

1樓:串場河畔刀筆吏

法律的思維很抽象,但是化為例項就不抽象。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善意就是無辜的。第三人就是可能與案件存在利益關係的人。

馬蓉出軌了宋喆,將王寶強財產轉移到宋喆賬戶上,王寶強是當事人,因為直接影響到他財產安全了,宋喆不是無辜的,因為他知情並且故意,他不是善意第三人。他對於馬蓉來說,是惡意串通損害王寶強的利益。

馬蓉出軌了宋喆,將王寶強的玉鐲賣給了不知情的宋小寶,宋小寶與玉鐲相當的錢買下了。這時候宋小寶是無辜的,並且與王寶強的玉鐲有利益關聯,宋小寶就是善意第三人。他在玉鐲買賣合同中與馬蓉是相對方,對於馬蓉來說,他就是善意相對人。

2樓:肆意生長的佟律師

民法上的善意相對人是什麼?

合同相對人或者其他法律關係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沒有過錯也不能歸責於自己的行為,取得一定的財產或利益。

說人話!

有乙個人買個乙個東西,這個東西的來路是有問題的,比如是被別人偷走的東西,或者搶走的東西,但是買的人不知情,也基於社會的一般評判標準相信了這個東西是沒問題的。那麼,即使這個被購買的東西,是被偷的,被搶的,它現在的所有權,為歸於了這個買東西的人,這個買東西的人,就是善意相對人。

說人話不說人話的,還是從法律本質去說才能更清楚。

眾所周知,法律,歸根結底,是要被社會,被人所用的。所以說,善意相對人制度天然的也是有其存在的必要的。這個必要是什麼呢?

就是社會商業往來的基本的安全和信任。如果沒有這個制度,你隨便去商場,店鋪買了乙個東西,就有可能過段時間被原主人追回?那社會商業交換就從基礎上被破壞了。

所以,兩者權衡。保護社會廣泛的商業交易,對物權保護做了一點點的限定。

3樓:「已登出」

善意第三人是指作為乙個不清楚另外兩人之間的事情和約定的第三人,做出了一些法律行為侵害了其中一人的利益,但是因為第三人是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做出法律行為,所以對損失不予負責的。

法律中怎樣定義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陳枝旺 用遺囑形式推定是否為真實意思 繼承法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 月 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 月 日,並由代書人 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

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乙個民法的概念,有如下構成要件 1 行為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2 相對人是善意的 3 支付合理的對價 4 動產已經交付,不動產已經完成登記。同時對於埋藏物,遺失物,盜贓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的,所以這個不構成善意取得。而對於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違法收入,則應該根據刑法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退...

如何從法律角度理解 善意第三人 ,產生的原因是什麼,有何理論基礎?

仗臉走天涯 這個問題要從經濟角度回答。善意第三人概念 產生的原因是保護交易者信心,提公升商品交換總量,達到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可以說,這是市場經濟性質的法律概念。民法當然也可以參照刑法,優先保護原物權人的利益,但這樣不利於經濟發展。甲的東西被乙偷偷賣給丙了。正常情況下,當然要把東西還給甲。乙拿到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