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李巨集偉故意傷害案件刑事判決書,是否存在判刑過重,判刑不當的問題?

時間 2021-06-07 09:56:00

1樓:陸軼群律師

我認為本案判的沒錯,手機碼字不方便多論述,將就看看吧,有空補全。

不是防衛過當是故意傷害的理由

1.使用的傷害方式(利刃)與赤手空拳的三被害人所可能造成的傷害不成正比。並且實際造成的傷害遠大於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程度。

2.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是過失或者間接故意。舉例來說,我防衛時打爆了侵害者,但我實施時目的在於制止侵害,對這個傷害結果如此之大缺乏預見認識,或者打的不巧打歪了正中要害。

而本案中,李的行為表現為直接故意,誰都知道手持利刃多次刺戳他人腹部的後果,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導致非死既殘的後果還積極實施並且實際造成三人重傷,這就是故意傷害。

兩者的界限就在於,在防衛時是否清楚或者應當清楚我的防衛行為已經必然超過必要的限度。當然有些情況下,防衛者受到的侵害如此危險和嚴重,以至於以任何手段防衛造成任何後果都是必要的,這就是無限防衛。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修改哪幾個條件能得出李某正當防衛的結果?

1.如果三被害人是持械毆打李某夫妻,利刃,鈍器等,或者雖不持械但空手毆打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在這樣的情勢情況下,正當防衛的門檻會降低。也就是說我不以致死致殘的方式不足以制止對方時,我可以無限防衛。

2.如果李某動手前大喝一聲,你們再不停手我要不客氣了!對方不停手情況下,李某再用刀對非要害部位傷害,如手腳肩膀,或者改變傷害方式,不是刺戳而是揮砍,以可控的危害較小的方式去防衛。

2樓:孫鬧海

顯然是故意傷害,判刑是沒有問題的。

防衛過當的發生條件很嚴格,其中乙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是,防衛過當一般是沒有主觀故意的。罪過的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過於自信的過失。

在案件中,有乙個重要的情節是,在互毆過程中李從計程車內取出刀這一行為。

不管李取刀的目的是為了救人,李取刀的直接目的很明顯就是刺傷那三人。

這是一種很主動的攻擊形式的避險,目的就是以傷人來達到解救被圍毆妻子的目的。

所以不符合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構成條件,是屬於故意傷害。

另外知友@徐雷所說的夫妻間的救助義務是存在的,但是這種避險是不能建立在以犧牲第三人的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換而言之起碼在法律認定上救助是需要有限度的。這種直接的取刀,持刀傷人在法律上是超過正當救助範圍的。

案件中由於被害人也有一定過錯,法院已近做出來酌情從輕的處罰,也是判決公正的。

3樓:

三男子醉酒,追入小區,尋釁意圖明顯,人數佔優,率先動手,被告從事相對危險的計程車駕駛,攜帶防身工具合情合理(這次不就用上了,否則現在重傷的可能就是被告夫婦)。

法律支援正當防衛,同時主張配偶之間,對對方面臨的危險有救助義務(是義務)。

如果我是法官,我會判防衛過當。

4樓:

關鍵看哪一方率先惡意挑釁。

1、如果是攔車男們率先惡意挑釁,李巨集偉行為的本質則是「防身之器終於有了用武之地」。當然,防衛過當;

2、如果李巨集偉本非善類,要「教訓教訓」還算講理的攔車男,自然是故意傷害;

3、還有一種可能,雙方恰好都不是什麼好東西,或可比照常見的鬥毆傷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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