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約定對用地性質進行變更,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1-05-30 19:11:50

1樓:微風吹竹

我們國家實行用途管制政策,任何土地用途變更都要國家審批。

你說的合同,如果是土地出讓合同,那就有效率;否則就沒用,甚至違法。

2樓:喵在乎

謝喵。不過你這個問題就不能具體點?

一般來說,土地性質變更必須經由地方國土資源局同意並批准才可以,私自變更肯定是不靠譜的。

不過這事還要區分對待,如果你是直接受害人,比如你買的房子所在土地被私自變更了性質,你可以去人民法院告,大概率是能告的下來的;但是如果是房子的配套設施之類的土地性質變更了,哪怕就在你的小區裡面,對你造成了影響,你也有可能告不下來。因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主體必須要適格才行……

有興趣請戳:

俞可為、金燕等與寧波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許可一審行政裁定書 - 全文頁 - 中國裁判文書網

3樓:如風在

約定由某方進行土地性質的變更活動,這可以看做是一種合同履行義務的確認,這個很常見,有效。

但是如果約定某方一定要變更土地性質,則情況不一樣,原因在於土地性質變更要通過一系列的行政審批手續。即可以看做一系列法律事實的達成,這種法律事實的發生只能說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所以這種約定可以看做是後續合同行為的一種條件。

在訴訟中,如果性質未變導致後續合同不能履行,應該可以訴訟解除合同。而違約責任要看在申報過程中,申報方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有過錯則相對方根據過錯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材料齊備,就是因為政策或其他原因批不下來,那責任就無從說起了。

這個得具體分析。

4樓:詩與星空

首先用地性質變更是不合法的,與這部分有關的條款肯定是無效的。

其次從實際打官司的經驗來看,部分條款不合法,不妨礙整體合同有效性,如果合同糾紛和土地性質無關,那麼其他條款還是有效的。

5樓:

雙方約定改變用地性質而沒有經過行政機關審批的話,是違法的,比如耕地作建設用地使用,農業用地作非農使用,工業用地作商業用地使用等,假如一方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會得到支援,具體的話需要詳細情況。

6樓:冉華維

首先,看當事人。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當事人雙方,一般就是國土局和開發商啦,對用地性質進行變更,可以。但是涉及的後續事宜也比較多,比如使用年限、補交出讓金等。

其他,無權更改。

其次,看方式。一般是以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變更,也有部分是通過覆函的形式進行變更,可以說很不規範,涉及到了權錢交易。

再次,看審批。如果是其他主體進行變更,是需要進行變更審批的,一般不會允許,特殊情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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