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及其各自的優缺點?

時間 2021-05-29 23:49:42

1樓:

民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涉紛主體自治性程度:訴訟《仲裁《訴訟外調解《和解)

方式:1.民事訴訟(公力救濟)

(1)不告不理;

(2)強制執行力保障;

(3)法定性、規範性;

(4)適用範圍較廣

2.仲裁(社會救濟)

(1)民商事仲裁

①特點:

a.協議仲裁;

b.或裁或審;

c.一裁終局(入口自治、出口強制);

d.適用範圍限定

②法院對民商事仲裁司法監督方式:

a.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

b.撤銷仲裁裁決

c.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不予執行後,當事人可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

(2)勞動仲裁

①勞動訴訟前置程式

②啟動不以存在仲裁協議為前提

③不受《仲裁法》調整

(3)法院受案範圍廣於仲裁委員會,平等主體間純粹的人身權益糾紛不能仲裁

3.訴訟外調解(社會救濟)

(1)人民調解

①調解協議可訴可確

②合同效力

a.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效力相當於民事合同,雙方就調解協議履行、內容發生爭議,一方當事人可就調解協議向法院起訴,而不能針對原糾紛提起訴訟

b.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③與非訟程式銜接

a.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雙方當事人可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法庭提出司法確認申請

b.司法確認裁定書具有執行力

c.人民調解協議本身不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名義是法院出具的司法確認裁定書

(2)行政調解

(3)行業調解(非必經)

4.和解(私力救濟):自行解決糾紛

2樓:142857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主要有:1.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無外力參與;2.

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外力主持,雙方自願和解;3.仲裁。主要是勞動爭議訴前的勞動仲裁強制前置程式,以及其他民商事糾紛的提前書面約定解決方式為仲裁委,仲裁具有強制力,一旦生效,可以強制執行;4.

民事訴訟。就是打官司,生效的裁判一樣具有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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