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民事糾紛均適合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舉個例子

時間 2021-06-01 12:46:54

1樓:法律工作者

法律不是萬能的,最典型的,比如撫養權糾紛,子女不贍養老人,老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可能會判子女每月負擔一定的贍養費,但是判決生效之後,可能親情就徹底斷了,老人有可僅僅每個月拿到法院判決的撫養費,子女情感方面的關懷可能不會再有了。

2樓:帝王蟹小楊和老實

不是的,沒有可執行內容的糾紛就不能靠訴訟解決,比如老公房中因為房屋樓板很薄或者其他不能歸結於個人的原因,鄰居間相互干擾致使睡眠不好引起民事糾紛,就解決不了

3樓:無證之罪

民事訴訟我認為是最終的解決手段。

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很多種,先行協商、中間人調解、居委或村委調解、勞動仲裁委員會調解、商事仲裁裁決等都是解決爭議的方法。所以當事人諮詢時,我一般會了解案件前期的情況,看看經過了那些解決方法,並根據案件目前的情況看看有沒有可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窮盡上述方法仍未解決,則推薦訴訟解決,因為此時訴訟可能是最有效解決糾紛的手段了。

4樓:張哲豪

題主其實想問的應該是,是不是民事訴訟能解決一切糾紛?

這樣就很好回答了,答案很顯然,不是

舉個例子:

曾經有乙個客戶,是一家專業領域內的服務提供商,就是我們經常說的乙方。事情很簡單,乙方幹完了活,甲方拖欠錢。我的客戶找到我之後,就說了乙個要求:

1,我想他們欠我的錢拿回來,但是不能告到法院,因為一旦被這個行業裡面的人知道了我告客戶,以後我就很難在這個行業做下去了。

在我們國家,只要去法院提民事訴訟,這個資訊是公開可查的(可以理解為所有人都會查到誰被誰告了)。

那麼在我上面這個例子裡面,民事訴訟第乙個就被排除了,因為它滿足不了我客戶的商業目的。

在現實生活中,無論任何民事糾紛,產生爭議的兩方一定都有他們各自的商業目的(可以理解為,他們在這個事情裡面一定要得到或者一定不能失去的東西),那麼只要這個商業目的與民事訴訟相矛盾,那整件事就不能通過訴訟解決。

5樓:草軒客

民事糾紛大多數因為之間發生事故受到利益衝撞無限扯皮所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持不下!

如果雙方明白達到什麼明確目的,在這一前提下進行談判,盡量冷靜地說服對方,也可以不通過第三方插手解決!可是處於當事雙方能冷靜解決問題的人卻少而又少!

舉例說明吧,曾經我的一位表侄在馬路上被過路的車子撞死了,當時孩子還小,這事放在誰身上都受不了!肇事者下車檢視了孩子確實死亡以後,他並沒有停落車子保護好現場,而是他開車走了!

可大家別誤會,他並沒有逃逸,而是去警局自首,因為我們老家當時民風彪悍,肇事者也是本地人,他知道如果這會兒被受害者監護人抓住或者本地人纏住讓他脫不開身,他絕不會有好下場!

那個可愛的小孩被撞死以後,大家悲痛欲絕,然後我表哥開始了對這件事的奔走。這是一起明確的交通事故,可是為了愛與難捨難分的情結,人們難免有過激的行為。一大家人有說起訴的;賠錢不要的,說是人都死了,賠錢有什麼用;說讓肇事者償命的——總之,很恐怕談錢就意味著有種罪惡的不良的企圖似的!

這種不理智的氣氛中散發出來的意圖一下子把一件不幸的交通事故過度複雜化。

首先交通局處理,處理不了;民警處理又處理不了;然後到了仲裁庭,在那裡才接受了仲裁!結果仍然讓肇事者拿了一部分撫卹金了事,肇事者也對事故當時的逃逸做了理性說明,因為他在第一時間進行了自首!

後來肇事者與受害者達成一致意見,肇事者還向受害者坦誠相待,向我表哥真誠致歉,說是第三方仲裁的數目遠低於他準備好的數目,還說本來他想私了,自己不處於第三方帶著撫卹金來慰問受害方,可是就怕受害方情緒波動,會為這種行為滋生其他猜疑,又生出無法預料的後果!為了撫慰受害方,肇事方還想多給些錢,為了萬分誠意,我表哥接受了仲裁以外額外的一小部分!

這事才這麼了了!

世間的事情就這樣,第三方帶著它的權威性,就算最終結局和開始冷靜狀態下私下解決問題沒什麼區別,甚至效果更好,但人有七情六慾,滋生嫌隙,誰也無法更好地預料會發生什麼事!

6樓:滄州王磊律師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自行或中間人協調而協商解決、社群或其他調解單位居中調解解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舉個例子,假設甲方與鄰居乙方之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其他鄰居居中協調解決,可以通過村委會或居委會來協調解決,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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