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和法律效果如何?是否侵犯當事人婚姻自由?

時間 2021-05-05 10:58:41

1樓:侃法

第一次見這玩意,可能我少見多怪。

依據未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裡面也沒有這種具體規定。

效果未知。也許真有不冷靜的之後撤訴吧,也許吧。有的人,實在是在家裡談不好或者沒法談,來來回回折磨了很久才決定到法院起訴的,這種情況下估計沒啥效果。

補充:侵犯婚姻自由應該不會,我看某新聞稿件裡有說明要徵得雙方同意。

法律效力,也就是調解期間案件延期審理唄,反正一審三到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就延長唄。

調解期間延期審限,這是我的猜測,應該是這麼幹的吧,但新聞稿件裡最長六個月冷靜期,讓我很疑惑,那麼審限不超麼,那只能延長審限了啊。

說實在的法院審理過程中離婚冷靜期真不必要設定,現在法院一審一般沒有特別理由都是判不離,法律上已經有了六個月的「冷靜期」了好嗎,我的看法就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現在去民政局去辦理離婚,只要離婚協議寫好,半小時之內搞定的事情。法院程式已經是又臭又長了,現在又多了乙個讓當事人放棄去法院的理由。

最後補充一點:我一直認為,夫妻兩個感情破沒破裂需要第三人判斷本身就是一件很扯淡的事情。什麼時候法院能接到離婚案件就好好審理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啊,別再摻合別人感情是不是破裂行不行,都是成年人了,過不過得下去自己還做不了主麼。

而且一審目前沒有特殊理由基本判不離的情形下,留下了乙個很大的法律漏洞,就是讓離婚案件中的訴訟保全徹底廢掉,給轉移財產開啟了方便之門。

冷靜的分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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