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是A,按照A會敗訴,而按照法條B會勝訴,那麼法官會主動適用B嗎?

時間 2021-06-02 12:42:59

1樓:澤明

簡單點兒回答。假設題主說的情況真出現了,會主動適用B。

但是,但是,題主說的情況能出現嗎?同乙個事實適用不同的法律會有不同的結果,這種事一般不會出現。如果出現,那A和B本身能否同時適用,這前提本身就是乙個需要先確定的問題。

確定這個前提,一般是先釋明,然後要求當事人做出能推出確定適用A還是B的選擇。

當然,還有一種禁止法院主動釋明的特別情況,就是訴訟時效。

2樓:維斯比

由於中國庭審制度採用究問制,法官的角色是站在雙方當事人的中間並主導庭審過程,並不是每乙個老百姓都能正確適用法律,但老百姓的內心有乙個樸素的法律價值觀,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官跳出來正確適用法律,但是前提是當事人對「勝訴」的請求權基礎(及「B」)的規範要件需舉證質證並最終得到法官的內心確信,這樣的話,法官才會主動援引B法條。如果沒有經過舉證質證,一來無法證實請求權基礎要件的契合,二來剝奪了對方當事人的抗辯權。舉個例子,乙公司為甲公司的股東,乙公司還有3000萬出資額沒有實繳,且兩者出現財產混同,甲公司欠張三2000萬工程款,此時,張三起訴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2000萬的工程款,同時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這裡假設張三主觀認為其請求權基礎為:未出資股東在未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很明顯該條文的法律後果是補充連帶責任,無法達到張三的訴訟請求,因此按照這個條文會「敗訴」,這裡如果張三庭審中能夠證明甲乙公司出現財產混同,則法官會主動援引《公司法》第20條,即「勝訴」的法條,最終張三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會得以實現。

3樓:

如果訴訟請求前後不變,適用A法律「敗訴」,適用B則「勝訴」。那兩者必有乙個適用錯了。

那我們假設正解是適用B法律,繼續答題。

會,我們大陸是法庭糾問制,法官審問主導整個庭審過程,而在個案中選擇適用正確的法律更是法官的職責。所謂「案件總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4樓:

《民訴證據規定》

第三十五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都可以在經法官釋明後變更,還用說請求權基礎麼?

5樓:

一般來說不會,因為訴訟請求,法律依據,證據,是乙個整體,現在其中一項發生變化了,法官是不可以代替當事人作出這種改變的。

也就是說,法官會判決不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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