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時間 2021-06-07 18:44:45

1樓:

關於附條件合同條款,應當這樣看:

1.如果條件為當事人可以完全掌控的,則該條款不是附條件。

比如合同約定,如果甲第二天喝可樂了,則合同解除。再比如,如果甲第二天心情好則合同生效。甲喝不喝可樂心情好不好完全是自己可控的,那麼相當於合同賦予了甲單方面確定效力的權利或單方面解除權,而非給合同新增了生效或失效條件。

2.至於題主說的這種情況費當事人可以完全掌控的,則屬於附條件。

如果地球停止了,那麼合同就應當解除或被視為履行完畢。這是沒有問題的。

綜上,您說的這種情況,條款應當有效。

2樓:

這個東西沒有視為不視為的,只能說明合同寫的囉嗦。有的單位也不知道是裝洋氣還是假嚴謹,國內合同還寫約定適用中國法,這都一樣,不影響意思表示。區分合同是否附條件是否附期限都是以實際情況分析的,人又不是計算機,寫個地球不轉合同失效就歸類為附條件然後給出參考意見「如想終止合同可停止地球轉動。

」約定地球停止轉動合同失效,早晨起來看看,哦還轉啊,那就有效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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