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設定是否侵犯公民的離婚自由?

時間 2021-05-06 06:42:37

1樓:地球之肺KKK

如果是說到關於侵犯離婚自由的問題,我認為是沒有侵犯的。因為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如果確實是和對方一天都待不下去了,完全可以走司法途徑訴訟離婚。也就是說,你想立刻離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同樣可以在短時間內達成離婚的目的,離婚冷靜期的設定其實質並沒有限制到當事人的離婚自由。

至於很多人說到家暴等的問題,離婚冷靜期並不適用於家暴,家暴一般走訴訟離婚。按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只有有一方不同意離婚都沒法協議離婚,想離還是得走司法途徑訴訟離婚,那這種情況離婚冷靜期其實沒有限制到你。

離婚冷靜期的設定還是辯證看待吧,比較現在還沒實行,會遇到什麼問題還是未知數,慢慢看吧……

2樓:

個人認為還是沒有侵犯的。

離婚冷靜期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換言之,如果不想協議離婚,完全可以訴訟離婚的。而且,只是說第一次協議離婚時先給雙方乙個冷靜的期間,這段期間過了後,該離還是要離的。法律限制不了你是否離婚。

而且,如果想避開這個冷靜期的話,直接訴訟就可以了。

按照冷靜期是否侵犯離婚自由的邏輯來看的話,訴訟離婚也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離婚自由呢?因為絕大部分情況都是,訴訟離婚第一次,法院是不會判離的,第二次才會判決離婚的。那麼,第一次不判離的話,是否也侵犯了呢?

再者,如果設定乙個結婚冷靜期的話,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結婚自由了呢?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結合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那麼可以明確,離婚需要有書面離婚協議切需要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對比婚姻法規定,是沒有書面離婚協議這個硬性規定的。

當然都需要申請。是否可以把30天理解為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辦理期限呢?好像是可以這樣理解的,這樣的話,30天不僅是辦理離婚手續的期限同時也是雙方的冷靜期限。

最後,即使雙方都同意離婚了,那麼也是隨時可以復婚的,這也絲毫不影響結婚、離婚自由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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