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民法中的離婚冷靜期?

時間 2021-05-29 23:52:08

1樓:老貓大鬍子

有助於保護一部分人婚姻關係的程式,也增設了另一部分人的程式性負擔。

特定地區特定時期的法律規定。本質是基於國家意志的程式性法律規定。

2樓:江一法師

作為律師,我本人是不支援的。

我個人覺得這個「冷靜期」沒有意義。雖然出發點很好,但是不實用,一定程度上還會製造其他問題。比如離婚成本增加,其實走到離婚這一步,時間拖得越長,對雙方的傷害越大。

如果僅僅是感情不合的夫妻那還好,但是如果是家暴的、吸毒的、賭博的呢?好不容易同意離婚了,結果因為這個冷靜期又反悔了,這對另一方多不公平。而且這還會降低協議離婚比例,增加法院訴訟離婚的比例,占用更多的司法資源。

現實中確實會有一小部分人是衝動離婚,離婚後後悔的,但是如果真的雙方都後悔了那再復婚就是了,領個結婚證還是很方便的嘛。但是不能因為有一部分人衝動離婚就讓所有人都來接受這個冷靜期,這是讓全國的人為一小部分人的行為買單。

3樓:Pudding

冷靜期沒什麼問題。

這一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協議,當然是雙方自願達成,既然是自願,那就算是365天的冷靜期又能改變什麼呢?如果沒有自願,那就更談不上協議了,只能請公權力出場。

有人扯到什麼婚姻自由。我想反問,那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編)規定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是不是也是對契約自由的剝削?

何為自由?嚴幾道先生將「freedom」翻譯為「群己權界」,諸君請自行體會。

有人說家暴,有人說六個月訴訟限制,還有人說舉證艱難,訴前調解云云......

這些問題民法(實體法)基本無能為力,而是民事訴訟法(程式法)該去解決的。

結婚是「從無到有」,離婚是「從有到無」,孰輕孰重自行斟酌。

私以為,離婚也不僅僅是兩個人情感的問題,財產怎麼辦?孩子怎麼辦?老人怎麼辦?

之前還看到有些人說什麼應該設立「結婚冷靜期」,那如果在撤回申請之前搞生產,豈不是孩子一出生就成了單親寶寶?

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純粹的自由,一定是有約束和限制的,哪怕最自由的美利堅合眾國也是如此。因為人是社會的人,不是一人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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