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有哪些存在的意義?

時間 2021-05-11 14:50:56

1樓:幻星

這個問題我也思考過啊,我記得古代希臘還是羅馬,律師是為了幫助被冤枉的人。但現在律師視乎更多的是幫犯罪的洗脫責任。所以我覺得現在律師一是為了在生活中提供法律諮詢,畢竟法治社會總需要有一部分人了解法律內容。

二就是讓那些犯罪的人有個念想可以花錢減刑啥的。算是金錢與法律之間的一種交換吧。

2樓:

同感。還有一點好奇就是為什麼律師不能和警察一樣,成為公權(可能表述不準確)?

警察辦案,肯定不可能是越能幹,收費越高,這樣公正性就有了很大的保證。

那為什麼律師市場就是,能力越高越貴呢?那不很多情況下,錢會影響結果了嗎?

3樓:溫太華

1、律師最大的作用,在於參與「造法」,沒有千古不變的法律。

2、語言其含義具有不確定性,在「釋法」方面律師具有自己的功用。

4樓:秦時明月

你的想法純粹而又簡單。就像我們牙疼,牙醫通常會建議我們把牙拔掉,但是,這件事情我們自己又不會去做,因為都明白牙醫的作用不僅在於會拔牙,而且懂得如何以最小的傷痛來完成這件事,比如:打麻藥,搔刮術等等,恰恰出於這種對專業的信任,我們拔牙才會當然地去找醫生。

而律師也是如此,比如你經營一家火鍋店,但是你附帶銷售了拍黃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你罰款1萬元,注意,這是頂格處罰,你可能覺得處罰太重了,但是,法律又規定罰款的上限是1萬元。這時候,你需要乙個律師來幫助你,診斷這個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律師會依據法理來分析,最後可能得出乙個結論:這一處罰顯失公正,然後,起訴到法院,法官在聽了你的律師的一番話後,可能直接撤銷處罰或改為罰款200元。

反過來,如果你沒有請律師,對方又堅持自己的處罰是合法的,你覺得法官該怎麼判?

5樓:

讀大學之前喜歡看《法律講堂》

那上面大部分是家事法案例

然後生活中遇著一些事總愛胸有成竹blabla後來學法了之後別人諮詢乙個事

叨叨叨追著當事人問好多細節

心裡百轉千迴查好多東西

最後一般說

理論上blabla實踐不出意外的話blablaps:答主這個渣水平不是律師!

真正有經驗的律師是有兩把刷子的!

6樓:咿呀呀

你有滿腔道理,奈何是個啞巴,除了咿呀呀別人啥都聽不懂。有幸找到乙個會手語的幫你翻譯,你說你能贏,到底是因為你有道理還是你有翻譯?

7樓:讓我半夜親親你

明明他欠我錢,法官咋不判我贏呢?還說我訴訟時效屆滿了,那我的錢我要是不要就成他的了?哪有這樣的歪理啊,好幾千年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規矩法官都當耳旁風了麼?

中國法官這個司法腐敗啊!都不是好東西!肯定是收被告錢了!

我要上北京上訪告他去!全他媽是敗類!只要他一天不把錢給我判回來我就住立案庭不走了!!!

你們都記住我跟這幫敗類沒完!!!

——來自輸了官司的題主

8樓:小石

你好奇是因為你沒經歷過什麼……

律師,這個職業不比我們任何其他的職業更卑微或高尚,但,你搜一下法律這個名詞,我相信你能看吐。

別針對律師談公正,那不是他們的責任

律師死完了,法律一定死

我是個在律師身上吃過二百五十萬虧的人,不用懷疑我的動機。

9樓:隙夢

關鍵就在於:資訊不對稱。

只有在全民皆無需具備法律意識(老子大同社會)和全民皆具有超高法律意識(尚未達成)情況下才不需要吧。

下午空了再舉兩個例子。

10樓:沈志興

題主寫的是,如果事實是這樣,那麼結果是這樣,這是法律然後題主疑惑,為什麼律師參與了,結果會變。

其實律師起作用的是前面

也就是律師是幫你把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確定下來,至於確定了,剩下的法律都管不上了

11樓:吳聲威

題主所說的「法律」似乎無所不能,只要拿出來,就能簡單明朗的解決所有的分歧,顯然屬於完全不懂,

或者說比如乙個官司該判一百還是兩百,並不是依據法律而是依據律師的能力

你所理解的「法律」條文竟然是直接規定判多少錢,竟然還以為法官是依據法律或者律師能力,瞎了瞎了,知乎普法任重道遠。

法律如果要規定賠一百還是兩百,那就要規定賠兩百還是三百,還要規定配五百還是六百。還是要有點法律常識,法官判決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是以法律為依據,兄弟。

法律不會規定生活中的所有細節,現實中所有人在從事法律行為的時候,也不會拿著「法律條文」照著做。

現實中糾紛的事實大都不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而是指向了多個法律條文,需要自己去整理事實,針對性找到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條文,以達到證明自己合法的結果。也可以看看我另乙個回答,了解一下法庭中的分歧是如何產生的,為什麼法官「手持法律」還那麼難下裁判。

如何吵架吵過律師?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麻煩法盲多讀幾遍)

事實呈現在法庭上稱為法律事實,不是絕對事實。首先控辯雙方陳述的事實並非完全一樣,從主觀惡意、客觀行為層面均有對立的可能性。

如沒有律師,大部分人不知如何整合事實,選擇哪一法律條文。

律師無他,唯熟爾,如果全社會人都達到律師的水平,那確實無需律師存在。如果說這個社會沒有分歧,那是做夢,醒醒。

法官是中立的一方,不能幫助其中任何一方。題主潛意識所說的「法律」無非就是「法官」,認為法官無所不能,手持法律就能公正裁判。其實不然,當「A法律條文」判決原告勝訴,「B法律條文」判決被告勝訴的時候,法官(法律)就會茫然了,怎麼辦呢?

律師就出現了,他需要「解釋法律」,「呈現有利事實」,將事實和法律完美結合,才能實現法律的公正。當然對方律師也可以做一樣的事情,A「事實+法律」和B「法律+事實」哪乙個更合乎合議庭的評議,誰將勝出,詳看另乙個回答。

律師能多大程度影響整個案件?

最後一句話回答題主:像你這樣的法盲的存在,就是律師存在的意義「幫助法盲不被法律欺負」。

12樓:

題主在假設一種空想的理想法治社會,在那種法制社會中法律就是法律,律師的用途就是諮詢法條的。律師在法庭上沒有任何作用,因為有健全的法制制度和庭審制度,法官自然會公平正義地解決一切問題,不會出現現今法律中律師對官司走向有很大影響的情況。進而題主得出了律師是對法制制度的諷刺,因為「感覺現在在一件官司裡律師的作用大過了法律的威嚴」,並且「對律師這個職業存疑」。

首先,這種空想的法制社會短時間內不可能實現,這是其一。

其次,本題的問題描述中有幾個不合理之處:

「乙個案件的審理不是依據法律來進行的嗎,乙個官司的結果到底是看律師的能力呢還是法理的公正呢?」

法律的公正執行和律師的能力沒有任何衝突

同樣,律師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引導官司走向是合法的

「個人覺得,律師更大的作用應該是法律條文的諮詢,或者應用,解答原告或者被告在法律條文上的疑惑。或者告知不懂法的人哪些是合法哪些是非法。或者告訴有需求的人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或者應盡的義務。

」這是法典、百科詞條和搜尋引擎該幹的事兒,律師的工作遠沒有這麼單一

「但是在電視新聞或者熱點事件中甚至是影視劇中(自己沒經歷過官司),我感受到的更多是律師好,那麼官司對自己有利,律師不那麼會說,那麼官司不利,感覺就是決定結果的不是法律而是律師,或者說比如乙個官司該判一百還是兩百,並不是依據法律而是依據律師的能力!」

只說感受過於主觀

這一段話的句子結構我始終沒理清,不知道到底想表達什麼?

最為精彩的就是如下的闡述了:「因此對律師這個職業存疑,甚至認為律師的存在是對法律的諷刺。」

我讀了好幾遍題主的問題描述,始終沒明白是進行了怎樣一番嚴密複雜的推理,讓邏輯鏈最終指向了「律師的存在是對法律的諷刺」???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了解一下?法律自己諷刺自己是個什麼操作?

我覺得下面有位答主的話說的沒錯:「還是多讀書,多看報吧,你這樣我沒法和你在乙個平面上交流啊。」

以及...

說白了,題主大概心裡早就自己對律師這個職業有個判斷了,無非是想提個問堅定自己的看法罷了,大家也沒必要太過較真...

哦對了...

有一種過分追求「公平正義」和「同權平等」的神奇生物叫做聖母,希望題主可以了解一下。

13樓:ll ll

類似的問題時不時出現。

因為一些民眾看到的法律是靜態的,法律人都是法條背的好的,A是A,不可以就是不可以。

而受過法律教育的人眼裡法律是動態的。什麼情況下是A,怎樣證明是A,是A有怎樣的後果,該後果會產生什麼其他的影響,不可以有時其實是可以的。

在一些民眾眼裡,世界是確定的,世界必定就是他眼中的世界,不猶豫,不懷疑。他所見即客觀真實。

在受過法律教育的人眼裡世界是不確定的,人的認知侷限很大,存在其他可能。審判活動只是在這種不確定中尋找符合既定的標準的最優解。竭力達到法律真實,從而實現諸如社會穩定、經濟效益等等預定目標。

在一些人的認知中法律包括政策,是權威的意志,是正義的,如果結果不義,必然是參與其中的人起了壞心思或者該條文自始就不講道理。

在大部分受過法律教育的人眼裡法律像遊戲規則,並不永遠正義,但是帶來秩序,它存在本身是人類對現實的妥協。

既然法律是動態的,世界是不確定的,社會規範更像遊戲規則。當然在法的規定領域存在模糊地帶,在法的執行領域存在善用者獲利的現象。

而法律預先就容忍這兩點正是法律充分發揮規範作用,彰顯規範威力的重要內容與保障。也是法律適用社會變化和自身持續生長的重要動力。遺憾的是,對於這一點,肉食者並不感興趣。

另外,國內對專業人士的質疑幾乎是一種常態。

坦率講,我覺得一部分質疑者有3個方面問題。

一是對現實複雜性的天真,二是對自身認知的過分確信,三是對專業人員的傲慢。

另外,就我現在的從業感受,律師不是乙個純粹的熟練工,他需要一定的學者的能力。這大概是因為法律作為社會規範在執行中必然要求應然性和價值判斷的緣故。

14樓:汪正樓律師

1、你確實對於律師,或是法律這門學問沒有最基本的了解。或者說,我們大部分在法學院沒有經過訴訟的法學學生,也不太了解。

2、對於訴訟而言,最終形成判決,是有一定的邏輯結構的。大前提是法律的規定,小前提是某個事實,最終得出結果。比如,法律規定殺人是要判處死刑的,張三殺了人,所以要判張三死刑。

這就是乙個判決的結構。那麼,這個裡面就要把兩個前提搞清楚,也就是兩個前提正確了,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首先是法律的規定,法律不可能將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做提前的規定,法律本身如何理解,條文的語義等等都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學理論作出不同的解釋。

所以,需要律師站在自己當事人的角度對法律作出有利於己方當事人的解讀。其次,小前提,也就是前面舉的例子,張三殺了人,這不是憑嘴說,那就需要用符合訴訟要求的證據來進行證實,這就是查明事實。這只是最簡單的例子,事實發生的案子遠比此複雜很多。

3、最終判決還是看法律,但事實是什麼,法律如何適用、如何解釋,需要法律工作者依據規則來做出有利於己方的解釋。

4、如果上帝能將所有發生的事情記錄下來,法官可以隨時看到這些記錄,而且法律的規定沒有任何歧義,能預料到一切社會事件,那麼律師確實也就沒有用處了。

對於律師職業,您有哪些經驗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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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這個職業還有存在的意義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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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看了很多答案,依舊沒有解決我的疑惑,相信也沒有解決題主的疑惑,很多人請不起律師,很多律師為壞人辦事兒,為什麼辯護收集證據什麼的不由法官來做,別說法官人不夠之類的廢話,那可以再加乙個機構啊,我覺得律師完全可以由官方來扮演。疑惑了好多年了,真的希望可以有人解答我愚蠢的疑惑。 諦久 我是自己來搜這個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