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目的和輕重依據是懲罰還是教育?

時間 2021-06-02 23:53:13

1樓:南風無味

刑罰的根據多種多樣,有報復論和預防論,報復論分為神報論,道德報應論和法律法律報應論,預防論分為一般預防論和特殊預防論。報復論起源於古老的復仇,但與復仇又有所區別。

2樓:能不能改了到底

好嚴肅的問題,我認真寫個答案吧,不知道會有多少人看。

題主的問題其實有兩個;一、刑法的目的是什麼;二、為什麼不在刑滿釋放前做評估並允許延長期限。

首先第乙個問題,刑罰的目的是什麼。這個問題比較理論。按照目前中國所承認的刑法權威張明楷總結的觀點,刑法目的在於預防犯罪。

「剝奪犯罪人所享有的某些權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痛苦,是刑罰的本質屬性,卻不是刑罰目的。……刑罰既具有懲罰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但二者都是達到刑罰目的的手段。」所以題主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刑罰的目的既不是懲罰也不是教育,而是預防犯罪。

所謂的預防犯罪也可以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沒有犯罪的人起到威懾作用,告訴社會上其他的人犯罪後果很嚴重,不要輕易觸犯法律,也就是我們專業所說的一般預防,另一方面是針對原本已經犯罪的人,通過教育懲罰這些手段對其進行改造,讓他以後不能犯不敢犯乃至不願犯罪。

第二個問題是重點,為什麼不在釋放前評估是否達到教育目的並在沒有達到時延長刑期。我自己的思考是這樣的:

一、刑罰的種類和期限在當初法院作出判決時就已經充分考慮了相關法律規定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也就是說,一開始判決的時候,法官就已經根據法律認為這樣的刑罰足夠改造教育犯罪人了。當然,法律本身是否完善暫且不論,至少法官已經在現有法律框架之內做出了合適的判決。刑罰的輕重一方面考慮到罪行輕重,一方面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也是重要的標準,中國刑法中很多從重、從輕、加重、減輕情節都是考慮了犯罪主觀因素的,比如被脅迫犯罪的人當然比主動去犯罪的人判得輕,犯罪中途主動中止犯罪行為的人也當然比一條道走到黑的人判得輕。

二、如果允許根據是否達到教育目的決定是否延長刑期,非常容易違反刑法中一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對於什麼行為應該得到什麼刑罰作出明確規定,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由於」是否達到教育目的「這個條件很難用客觀標準去界定,難以量化的標準也必然導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為我說你改造好了就改造好了,我說你還得繼續蹲著你就得繼續蹲著,於是服刑人員的命運就完全被法官決定,細思極恐。更何況偽裝成已經教育好了的樣子是很容易的……裝好人誰不會啊,題主你說是不是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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