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然提出辭職,企業按規定扣款合法嗎?

時間 2021-06-06 00:52:36

1樓:童先生

看到最後一句話,我就清楚你再提問之前一定有去看過相關知識了,所以才會說出扣款未超過當月工資20%這句話。

員工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單位確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賠償損失,但這裡面有乙個大前提:

單位需要做出舉證,證明員工的擅自離職,給自身帶來了損失。

也就是說,如果貴公司不能拿出證據,來證明這個員工的突然離職,給公司造成了損失,那麼即便他真的給公司帶來損失了,你們也沒有權利去扣款。

這種情況下,哪怕你們去申請勞動仲裁,一般也不會得到仲裁委的支援。

而如果是你們強行的扣下這筆錢,那麼此時員工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你們歸還這筆錢了,當員工有證據證明你們扣錢的時候,仲裁委一般會支援他的訴求。

所以才說,不管什麼事情,證據都非常的重要。

2樓:大律君

大律君法律諮詢平台滕天亮律師: 這個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只有這個培訓服務期。還有這個競業禁止這兩種情況其他的情形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

司法部門不會支援。但是你這個直接損失。

假如他的離職給公司造成直接損失的。這個是可以主張賠償的。但是你這個又是舉證困難是吧那你還是要

爭取舉證就是由於工作缺失工作崗位缺人。缺人造成訂單的流失。

或者是服務不到位。給人造成一些個賠償了。這個就是直接損失,舉證以後,這些是可以賠償的。

3樓:

我是管理行政綜合的,按照我們公司的合同,如果員工的個人行為造成公司的損失的,員工個人需要賠償,如果賠償超出員工的償還能力,那就就從工資扣。

堅決離職的就扣剩餘工資,還不夠要求員工每個月還多少,簽起合同。

4樓:Michael Li

在法律面前,舉證困難,這就是有理也說不清楚。

試想仲裁員或法官,是先相信舉證還是先採信觀點?

在制度和機制沒有很好發揮作用下,單個案例進行扣款不過是出於企業心理的撫慰,意義不大。而且勞動協議扣款專案是否法律合規從提問描述裡看得不那麼清晰。

員工離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益,但必須要按正常離職流程。這個問題的關鍵反而是人才流失的預防和避免人才流失對業務的影響措施,即為什麼人才要走和人才走了怎麼辦。

請驗證實踐結果,預祝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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