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怎麼要求加班費

時間 2021-05-06 16:08:51

1樓:Erictao

勞動者離職後,只要在一年之內提出,並且有加班證據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的。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

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勞動法》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樓:簡妮

1. 到手工資高於最低標準應視為已經給過加班費,這種說法違反勞動法,仲裁庭不會認可。

2. 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應該是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你的基本工資,而不是什麼最低標準。

3. 公司答辯書說,你到手工資高於最低標準應視為已經給過加班費,等於承認你是有加班的,而你並沒有寫加班申請,說明這是公司預設的規則,以此駁斥「公司規定加班要寫加班申請」。

4. 關於你的證據大部分都是沒有蓋章,無需擔心。按照仲裁規則,勞動者屬於弱勢方,只要申訴,勞動仲裁部門都會受理。

而用人單位屬於強勢方,如果要自證清白,必須提供充足有力證據,否則仲裁庭會認可勞動者的訴求。

3樓:志偉看看

關於加班,其實是個很模糊的地帶,一般仲裁也會盡量的進行調節,而不是裁決。

其實吧,如果其它的一些都已經賠償的話,加班費這個事情最好就大家各讓一步就好。

加班的難判決,是難以明確說明加班時長和必要性,這個扯來扯去有很多時候是扯不清的。

所以建議,這塊別太較真。

4樓:飛機是HR

加班費是最不好告的,很多東西都捏在用人單位手裡,下面我詳細說一下有關加班費的注意事項。

首先說一下要準備的證據:

1. 工資銀行流水

這是為了證明公司沒有額外給過加班工資;

2. 考勤表,打卡記錄

這是證明以下幾點:

(1)你沒有缺勤記錄;

(2)沒有因加班倒休的記錄;

(3)加班的記錄(這個是最難取證的,很多公司並沒有在考勤表或者打卡上面寫明工作的起止時間)

3. 證人證言

有同事出具的相關證詞證言

4. 能夠作為證據的視聽資料;

5. 員工手冊,規章制度

可以證明工作時間的相關規程,裡面明確記載的正常工作時間,以及加班事項的規定

6. 不是值班費是加班費

這也是最不好證明的一點,值班費和加班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很多公司在打勞動仲裁的時候,為了規避這一點,通常會把加班費的概念混淆為值班費,而且通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

其次梳理一下幾個要點:

什麼是加班費?

加班費指的是超過正常法定時間或者超出了與員工合同載明正常時間。《勞動法》第36條規定,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4小時;

2. 加班費不是值班費

前面已經說過,在法律上是沒有相關值班費的說法,也就是說一旦用人單位扯皮到值班費,就相當的不好辦。

3. 加班與是否自願無關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在仲裁期間說勞動者是自願加班並非公司要求,這種說法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根本站不住腳。

最後我們回過來說這個案例: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了工作時間,在實際實踐中大多為用人單位口頭約定;

中午的確是午餐時間,但午餐時間和加班並不衝突,不是說午餐時間就沒有安排過加班,用人單位要拿出證據證明這段時間確實沒有安排過加班;

加班需要寫加班申請是否寫入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於已經實際發生加班卻沒有加班申請,用人單位存在過錯,並不能以沒有加班申請作為否決加班的主張;

調休要拿出證據,證明是哪天給員工進行的調休;

高於最低標準的說法存在明顯錯誤,如因加班產生的糾紛應該證明加班與否,而與薪酬結構無關;

加班費的主張由用人單位提出證據,很多不用勞動者準備,但以防用人單位故意不拿出不利於自己的證據或偽造證據的,勞動者應該拿出證據進行證明;

勞動仲裁是雙方根據證據進行事實的判定,仲裁員也是根據來判定案件的走向,沒有證據或者證據證明觀點不明的,即使是事實,也不會得到主張。

5樓:職場導師

1.公司提出加班需要申請,如果公司制度(員工手冊)中的確有這一條,這是合理的,不建議過多的去糾結,如果你手上有員工手冊,其中並未提及這一條,可作為證據提供給仲裁。

2.關於調休,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司需要提供相關的調休申請和記錄,你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如果他不能提供,仲裁應該不會採納他的說法。

3.「每個月我們要提交的提成金額部分我也有保留」,這個很好,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仲裁。

6樓:

首先要確認,勞動合同簽訂時確認的工作時間制度,這個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如為綜合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則加班方式和加班費計算會有區別。題主需要先確定當時籤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有前述兩種特殊工時制度,公司需要向轄區勞動部門申請審批通過後才可設定。

依據題主描述,大小周,每週休息一到兩天,據此推斷,你前公司極大可能是會採用了綜合或不定時工時制度。這兩種特殊工時制度,加班時間計算標準都不一樣。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一律按照1.5倍工資折算;加班時間依據計算週期內統一計算工作時長。通俗來說就是可以一段時間連軸轉(一周至少休一天),一段時間長期休息。

不定時工時制度:除法定節假日外,沒有加班時間;加班費的計算,按法定節假日規定。

題主需要先確認自身實際情況來看,先確認公司有沒有違法。而且其他回答也有提到,僅有週末打卡上下班記錄,沒有相應的加班審批或安排,來證明工作的必要性,一般也是不予認可加班的。

個人認為,你的情況突破點在於:工作時間制度,以及公司是否取得設定相應制度的審批。如果能證明你的工作時間制度為標準工時制,你大部分主張就可以支援。

如果你是綜合工時甚至不定時工時,那麼根據你所述情況,綜合工時可能會有部分加班費,不定時可能拿不到加班費。

7樓:檀亭軍丨律師

要加班費,員工需承擔2年內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單位承擔未給付加班費的證據。

對於兩年外的加班費,員工承擔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員工承擔未支付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8樓:馬俊哲律師

加班費證據責任在勞動者這邊,根據你目前的情況,可以證明,你每週工作時間,多出8個小時,這個公司那邊也同意,所以,基本上這個加班時間段可以主張。

另外,對於每天超過8小時部分,只有打卡記錄沒有用,你的證明是公司要求你加班,自願加班不算,所以你的釘釘打卡記錄,效力很小。

另外,對於你自己制定的部分,公司那邊可以否定其真實性,也沒用。

最後,公司可以主張加班費已經支付了,那麼就要看你合同上怎麼約定的工資,一般來說,公司合同約定的工資都是最低工資兩千多。

綜上,很難處理。

9樓:閒雲野鶴

請問你在那公司工作了幾年?若是工齡較長,應該以主張經濟補償為主。因為工齡若在一年之內,加班時間並不長,即使仲裁能贏,也補發不到多少加班工資,扣除時間精力成本,恐怕會得不償失啊。

10樓:水杉

建議從下面幾點入手:

第一、把你手中現有的證據整理一下,把每個證明能說明的事項都整理清楚;

第二、把現在缺少證據的事項都整理下,再考慮都需要哪些證據就能證明,然後考慮如何去尋找這部分證據;

第三、既然申請要加班費,那就自己先按《勞動法》把應發的加班費核算清楚,金額具體是多少,再跟根據核算所需提供的證據,一一整理出來,缺失部分盡量去尋找有理的證據;

最後,等這些證據確鑿,條理清楚時,你進行勞動仲裁也就能佔主動地位了,祝一切順利!

11樓:康諾律師事務所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週工作不超過44個小時,超出的部分視為加班。你可以根據你的打卡記錄,除去中午午休的時間,計算工作超過44小時的部分,要求150%的加班費。

公司說到手工資高於最低標準應視為給過加班費,是不合法的,應當依照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標準,而不能以最低工資為標準。

聊天記錄和釘釘調休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主張提成不屬於加班費,因單位原因沒有調休而主張加班費。

12樓:勞動關係研究院

往三步走:

1、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存在真實加班情況(有的話,就拿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2、要求用人單位舉證,證明是否向勞動者結算加班工時報酬(勞動仲裁委員會,會做的);

3、假如用人單位以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為依據(仲裁被駁回),拒絕支付加班工時報酬,則可要求用人單位舉證內部規章制度的有效性、合法性(再次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13樓:才大師

公司承認了我一周休一天一周休兩天,但是說給了調休,實際並沒有。

公司說給了,他就需要證明,沒有你的調休申請是不會勝訴的

公司站不住腳,你有極大可能勝訴,勞動仲裁這個時候會站在勞動者角度

14樓:十八線HR原子

對於怎麼讓公司支付加班費,個人有以下幾點建議:

1.公司規章制度是否明確規定加班相關事項,如加班的定義,加班工資支付標準,加班申請流程等。一般公司為避免支付加班工資,會在制度裡面寫明員工加班需提交部門領導審批簽字後生效,如果沒有領導簽字的加班申請,即便你確實來加班,公司也可以不承認,這種情況仲裁一般會給以支援的,所以員工工作日與週末時間加班,如果未提交申請簽字或已安排調休的,公司可以不支這部分加班費,但法定假日加班,如果不安排調休的,公司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2.但如果員工沒有對公司規章制度進行審閱簽字這種情況,通過考勤打卡記錄是極大可能要回加班工資,其中要考慮的是公司是否明文約定通過釘釘打卡作為工作時間計算的方式,如果是通過紙質版打考勤,又另當別論。

3.公司說安排員工調休的事情,如果公司沒有相應證據作為支撐,這點公司也是很難勝訴的。

從題主的描述看,如果規章制度有約定加班需要審批才能生效,但如果這些制度你沒有相應簽字,那公司不佔理,會支付你加班工資,同時關於加班調休的問題也是,先看公司的規章制度與你是否有簽字認可的資質文件支撐。

一般走到仲裁,勞動仲裁局都希望公司與員工協商解決,所以很多制度不規範的公司都會選擇私下解決,個人建議如果公司願意私下協商解決也嘗試去協商,不然如果到法院上,即使追回來了加班工資,但也伴隨了這期間付出的時間成本。

加班費計算問題

差不多 21.75是法定的月計薪天數,其適用是具有普適性的,具體到日工資的計算要麼統一用21.75,要麼用每月應出勤天數 每月不等,大致在19 23天這個區間 不存在用21.75以外的固定數字的計算方法。你的疑惑是每週單休,所以用21.75不公平,其實道理很簡單,如果你每天工作八小時,那每週這多出來...

不給加班費的加班,值得嗎?

不值得,工作的最終目的是賺錢讓自己生活,不給加班費的加班等於浪費我生活的時間去給別人免費打工,工作是為了自己工作 再退一步可以說是為了家人工作,完全沒有必要在沒有報酬的前提下犧牲陪伴家人的時間來給別人打工。 奧羅拉 一切以加班不給加班費的公司都是刷流氓。能不加班就不加班,你有時間投資在自己身上不好嗎...

員工加班沒有加班費違法嗎?

Erictao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如果勞動者是自己主動自願加班的話,那麼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而只有在單位安排加班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支付加班費。根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