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一件事情,對好人輕罰,對壞人重罰,是否有違法律原有的公正和客觀性?

時間 2021-05-11 18:22:48

1樓:pl1996

首先,這兩個案子壓根就不是一件事,判定法律是要有法可依的,誰反了什麼犯就該得什麼罪,正當防衛和輪jian就不是一回事。所以就沒有違背公正性可言。

其次我要指出你乙個概念性錯誤,法律沒有客觀性

2樓:想要星星的貓

不,並不違反。

刑罰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報應目的,二是預防目的。

前者就是「以鴨還眼,以牙還牙」這一樸素情感的表現。後者則認為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的發生。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報應的為「報應主義」,認為刑罰目的是預防的為「功力主義」。

認為刑罰應同時具備報應和預防目的的為「並和主義。報應刑主義為古典刑法學派的理論,而目的刑主義為近代新刑法學理論。

以上為背景。

區分犯罪者的身份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反而體現了刑罰的公正合理。中國刑法也區分犯罪者的人身危險性給予不同的處罰。必如,未成年人、自首、被脅迫、犯罪動機等等都可構成從輕減輕的情節,而累犯等等則可能構成從重情節。

這就是預防目的的體現。舉乙個例子,搶劫殺人犯和因為受到家暴不得不殺人的婦女受到的刑罰會一樣嗎?乙個連續盜竊刑滿釋放後繼續盜竊的罪犯和乙個因家境困難而初次盜竊的人的刑罰會一樣嗎?

後者的再犯危險性相比前者顯然要小。如果均科處一樣的刑罰,才會不令人感到公正吧。

先寫到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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