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婚姻法真如某些女性說的非常偏袒女性嗎,離婚後可以白分男方所有財產包括婚前房產,還要給女性贍養費?

時間 2021-10-25 07:15:37

1樓:德國師爺德國法律

哈哈哈哈!在德國,看德國老公出軌就忍了,離婚離不起。離了婚就沒了德國居留,很多人由於婚姻去德國德語也不怎麼會的,平時吵架也用英語,又要回到國內n線城市,面子怎麼過得去?!

德國老公出軌很正常,婚姻忠貞不受德國法律保護。離婚後基本很難拿到德國前夫給的生活費,孩子生活費是德國法定,板上釘釘的。關鍵是:

德國男人真有錢的,會有他們主流配偶選擇。

總之,不是太醜,不是本人太優秀,請不要嫁德國老公。和德國老公結婚,還不如和有一線城市戶口的中國優秀男士結婚。這才是你說了算的日子。

2樓:東道律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對應的舊法——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條解讀: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對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處理的方法是:1、由雙方協議處理,達成協議的,寫在離婚協議中。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提供經濟幫助的有負擔能力的一方應當有經濟負擔能力,不僅指實際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條件等。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為過錯實施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妨害婚姻關係和家庭關係,導致夫妻離婚,過錯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3樓:郭玲

親身經歷,的確是這樣的,而且程度誇張。不僅白分,而且要求高額贍養費直到死亡,這還在沒有子女的情況下。的確是某些人發家致富的大道,好的要,不好的不要。

有這樣的法律,還支援這種贍養費,支援寄生蟲,我看不下去。

4樓:「已登出」

謝不邀,這明顯是放黑屁,贍養費並非只是男方給女方,如果孩子判給男方並且男方經濟處於弱勢,那麼女方也要付贍養費給男方,問題在於男性普遍處於社會強勢地位(指工作上),所以看上去好像是單純男方在付贍養費。

所以我雖然喜歡黑田園女權,但是很支援男女同工同酬,這樣對大家都好,男性不那麼累了,女性也不那麼委屈了。

5樓:[已重置]

說實話,這種從離婚中發一筆橫財的嚮往真是挺幼稚的。其實多數外國的婚姻法有沒有她們說的那樣根本不重要,因為中國根本不可能照搬。

不過我完全能想象到她們在螢幕的另一邊意淫出這句段文字時,幸福的臉上的陶醉著多少貪婪。這種想法更能側面反映的是,她們從來不打算支援平權。在佔便宜和不佔便宜不吃虧之間的選擇對她們來說輕而易舉毫無懸念。

離婚就無條件讓男人淨身出戶是不是平等她們根本就不在乎。 話又說回來,女權本來就不是平權,指望女權持有任何平權的立場都是白日做夢。

6樓:追求夢想的自由人

如果真是這樣,那麼那些國家的男人都不結婚了。實際情況是:

先來看看日本單親媽媽的貧困率:

追求夢想的自由人:單親媽媽在日本社會中的真實生活處境再科普一下那些人說的那些國家的婚姻法:

追求夢想的自由人:揭開西方婚姻法和日本婚姻法的真相有人說女人結婚改姓這個問題:

不是所有西方國家女人結婚都改姓,在義大利、西班牙語系國家(西班牙人姓氏是父姓加母姓)就不改姓,冰島沒有姓氏。

7樓:明玉珍

所以柏林被稱為「單身之都」,單身率(尤其是男性)在歐洲是數一數二的。

施洛德作為德國總理,離了婚只能開大眾,於是大家都被被嚇怕了。

8樓:蘭飛鴻

女權主義如果不造假,那就不叫女權了

而日本,美國,歐洲國家保護女性權利,離婚後有高額撫養費

真不會有這樣事情的。離婚的話,孩子撫養費分不了多少,男的也不會淨身出戶的。除少部分gold digger, 絕大多數人離婚還是被打回原形,婚前收入在哪個檔次,離婚後還是一樣。

至於有工作一方給全職主婦(主夫)贍養費,好像也得結婚7年以上才行(根據各州不同),其實也只給幾年,也不是給到下一次結婚,只是下次結婚會提前終止。

一般來說,歐美國家贍養費都是根據結婚世間決定的,結婚時間少的,基本上沒什麼贍養費,結婚時間長的,也是要一方明顯比另一方錢多很多才會有,如果是女方比男方錢多很多,那麼也是女方贍養男方。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出軌對財產分割和贍養費都沒有任何影響,法庭根本不考慮這樣的因素。

歐洲很多國家的人認為愛與不愛都是乙個人的基本權利,出軌什麼的只有道德的譴責,沒有法律的強制。但如果是法國,根本就同時交往N個人也沒人管。

日本在歐美和亞洲交接帶,日本男人苦是出了名的,因為一結婚老婆在家,他得負責老婆孩子的錢。

然而如果離婚,還得給錢給前妻,淨身出戶是很大比例。

奇怪了,女權不是成天鬧「就業歧視」嗎?怎麼開始羨慕日本女人不工作了?

另外,日本離婚分的也是婚後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受保護(不然有錢人根本不結婚)。這個和中國一樣。即使丈夫出軌或家暴,法院會酌情判給妻子多些但不會判丈夫淨身出戶(不然財團豪門早消失了)。

最後,貧困階層近一半是單親媽媽,很多拿不到贍養費。而且日本法律還規定,女性離婚後100天內不允許再婚,而男人卻沒這個限制,目的是分清孩子的父親是誰。日本全職主婦出軌,離婚也要賠錢給丈夫,日本允許親子鑑定,若孩子非親生女方要賠錢 。

還有,和女權造謠的不一樣,日本絕無法律規定丈夫的錢必須由公司打入妻子賬戶。AA制家庭一樣有。靠造謠什麼也改變不了。

日本和中國一樣,離婚分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婚前都是各是各的。

歐美也不是一直付贍養費到死,這個之前說過了。

我再用德國舉例:

德國從沒有規定一定要給女方贍養費。原則上各自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原則上平分。

離婚後如有一方收入達不到法定生活標準下限,由超出的另一方提供贍養費,可以是男方付給女方,也可以是女方付給男方,而且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如果雙方收入都超過這個最低標準,就不存在誰給誰贍養費的事情,如果都低於這個標準,主要由社會福利體系分擔。即使是一方需要付給一方贍養費的情況,現在新法也有所改變,不再是一輩子付下去,而是有規定時限,比如說三年。

這樣收入低的一方有時間努力提高自己的生存技能,自力更生地去創造財富,而不是想當然地等著人來養。

另外,德國法律根本無視出軌小三之類的感情瓜葛,誰先提出離婚對於財產分割基本沒有任何影響。

倒是離婚程式比較複雜,成本也很高。首先,需要到當地市政廳登記開始正式分居,一年後才可以進入離婚法律程序。而且律師費不菲,一般是以夫妻雙方待分割財產總數提取一定比例,就是你越有錢,離婚費越貴。

德國很多人都買法律保險,就是一年交幾百歐元,基本的法律糾葛找律師就不用再掏錢了,但是所有的法律保險都不管離婚案件。

補充:中外婚姻法對比那些個文章網上都流傳著,實際情況是:日本官方的離婚財產分割,日本家庭主婦能分到婚後財產的20~50%(按照結婚時間長短),雙職工一般平分。

美國永久離婚贍養費(各個州不同)得結婚10~20年才有可能拿到(並且離婚贍養費還有挺多條件限制),並且給主婦(夫)贍養費也是按收入高的一方工資比例給的,比如紐約州贍養費最高不超過工資的30%,德克薩斯州最高不超過工資的20%,並且德克薩斯州只有臨時贍養費(給2到3年)。這些文章,女權主義者給出的資料完全不可信。

9樓:

美歐不知道,東亞最男權的日本想白分財產,活在夢裡嗎?

另外就算真讓某些人說的好處都讓某一方佔了,人都是趨利避害的,另一方要不就是想辦法規避要不就乾脆不結婚,真當別人都傻嗎?

「婚姻法不補償女性的生育價值和家庭勞動價值,不結婚的女性會越來越多?」這是啥心態?

婚姻是利益交換,物質豐富了遲早人類會回歸感情,不需要婚姻了。不結婚的越來越多是社會發展必然出現的,跟補償沒關係。再說也不光是女的不結,男的也不想結。 YY秋天 女人不生孩子就離婚,不生孩子結什麼婚。這都誰說的?婚姻法並沒有強行規定女人婚後就一定要生孩子,為啥女人要在家生孩子呢?因為是自己要生,管男人...

現行的婚姻法將會有哪些改變?

已重置 要點 1,關於離婚時財產分割,現行婚姻法規定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草案修改為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 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關於離婚補償,草案擴大了適用範圍,刪掉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限定性條件 夫妻書面...

索要彩禮是否違背婚姻法的規定?

我叫趙自強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 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卓大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