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時間 2021-10-20 18:00:53

1樓:迷路的孩子

其他的答案都已談,我就從法檢角度說一下,設立目的有乙個是適應案多人少,每年案件攀公升的大環境,認罪認罰會進行繁簡分流,資料已經顯示會判三年以下的案件比重相當高,從快處理,節約司法資源。同時有利於將辦案精力放在複雜案件上,提高案件質量。

2樓:

首先,要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定義。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犯罪,對指控犯罪事實沒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案件,可依法從寬處理

1批捕:檢察院批准、決定逮捕應考慮犯嫌人認罪情況

2偵查:公安司機告知義務;記錄在案、移送

3審查起訴:告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提出量刑建議

4審判:告知;審查自願、真實、合法性;採納量刑建議;認罪認罰

5其他:自願如實供述,重立功、國重利,最高檢核准,公安機關可撤銷,檢可不起訴

其次,是對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的理解與適用。

1.認罪認罰從寬既是實體法上的制度,也是訴訟法上的制度

(1)對於有認罪認罰表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將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為具體程式規定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各項程式措施提供了基本依據。

(4)對認罪認罰案件,《刑事訴訟法》在強制措施、量刑建議、審判程式、辦案期限等方面也作了一系列完善性的規定。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包括認罪和認罰兩方面內容

(1)認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2)認罰: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刑罰等處罰,特別是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適用緩刑等的具體的量刑建議。

(3)檢察院可以就具體量刑建議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進行「協商」,即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等的意見。

3.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1)實體上的從寬: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特別是同意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在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礎上,予以從寬處罰,以示對其認罪認罰的鼓勵。

(2)程式上的從寬:依法採取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措施,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建議等,法院可以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以避免給當事人造成訟累。

3樓:王小民的吐槽

這題出現在我的推薦中是吃了一驚的,沒點開之前還以為是今年法考後那個心痛欲絕的考生提出的問題,點開後才發現居然是個陳年老題……

只能感嘆主觀題前怎麼沒有看到。

不說了,趕緊去學習各位大佬的答案了。

4樓:

中級法院刑庭書記員一枚。

認罪認罰制度啊,跟我們一般沒什麼關係,因為二審不用,我們的一審幾乎用不了認罪認罰。

優點,應該是節約司法資源了吧。

但是也有不少問題:

我們的二審有很多這種情況的。

一審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然後……上訴了……理由是,事實不清或者乾脆來乙個我無罪……

走認罪認罰程式等於會從輕從寬處罰,而上訴之後不認罪,意味著在一審程式鑽了法律的空子。因為上訴不加刑,如果檢察院不抗訴,且一審沒有重大錯誤/瑕疵的話,二審一般只能維持。這意味著某些被告人實際受到的刑罰會略輕於其應當受到的刑罰。

另外在操作中也會有一些問題,一審卷宗裡有認罪認罰具結書,但是……一分錢不賠……就乙個「我認罪」……這算哪門子認罪認罰……然後你TM還上訴了……

認罪認罰制度正式被寫入刑訴法了,不能抽象評價其是不是乙個好制度,還需要實踐來檢驗。不過從現有的情況來看,還是不應當濫用這種制度,並且還應該有更具體的規範輔之施行。

5樓:長安

可能,有更多的被害人家屬會更傷心了吧。

社會進步,可能吧。

早前看見的一句話: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可能只是一小步一點彎路,但是對於一些人來說,就是一輩子。

6樓:

經是好經,早就應該有。

司法的成本是個不容迴避的問題,成本既不姓社也不姓資。

但是為什麼有很多吐槽呢?主要是對和尚沒信心。

佛法再精深的大師,念經之前都要先想想自己是那個山頭的,經念出來自然難免南腔北調。

乙個河南人用四川話念經是要被批判的,不把金箍摘掉,這就不是一項司法改革,只是特赦。

7樓:

心好累。。。那些毫無價值的吐槽,除了浪費知乎伺服器的空間,還有何意義?

1、雙方交易的內容是量刑

根據《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這個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也就是說,控方拿出來交易的內容僅僅是量刑,它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前提下。這與美國的訴辯交易雙方可以就罪名的輕重達成交易有很大的差異。

2、這一制度隱含的前提條件

目前最高法還沒有最新的具體實施辦法,但是我省已經有了試行的工作辦法。加上過去刑事速裁程式中的檔案,前後的內容還是比較一致,都規定了交易的隱含條件:

其一是犯罪事實確定。

這是最基礎的條件。如果案件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存在終點,或者是新型別犯罪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爭議,都不得適用。

其二是被告人認罪。

「認罪」這個詞有歧義,容易誤導人們以為指的是「承認罪名」。但事實上,我國刑法中的「認罪」指的是「承認罪行」,即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即使被告人在罪名或量刑之類的法律適用上有異議,比如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或者認為自己是自首,或者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詐騙而不是盜竊,這些異議並不影響到他的「認罪」。

而這也是這一制度與訴辯交易最根本的區別:承認事實,而不是承認指控的罪名。

3、具體實施的幾個原則

這幾個原則是從量刑規範化、刑事和解、刑事速裁等制度中就已經明確的,同樣也是用在這個制度下:

證據裁判——必須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基礎。

保障權利——要保障被告人在此過程中能獲得律師幫助(目前的做法是由法律援助機構派出律師值班,保證隨時都有個律師能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並且保證被告人能夠明確知道和了解自己在此程式中有何權利,如果認罪會面臨什麼後果,等等。

自願協商——保證被告人在此協商過程中是完全自願

有限協商——只能協商具體量刑,對於罪名、犯罪事實、證據等均不得協商

4、設立背景及發展

我國的刑事審判這十年來發展和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

確保案件質量——加強證據審查

公檢法在刑事訴訟中角色的重置

對被告人權利(辯護權、人權)的實施和實現

刑事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教育與挽救

死刑的限制

量刑制度

等等。與被告人權利相關的主要是兩方面,

其一是辯護權和訴訟角色方面,改變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的不利地位,使之有足夠的能力與控方對抗,同時把法院拉回中立的位置。

其二,則是量刑制度的實現。刑事審判要盡可能地公開、公正,那麼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約束是很有必要的。而法官自由裁量權中很重要的乙個部分就在於量刑。

但是在過去甚至現在,量刑仍然是刑事審判中被忽視得最厲害的內容。

乙個刑事案件如何得出最終的刑罰,是被告人或者吃瓜群眾最關心的事情,然而在刑事訴訟中,量刑卻是最神秘的東西。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改革,很大一部分精力都用在「量刑」的制度改革方面。

刑事訴訟中,加強辯方的對抗能力,必然會導致司法資源的進一步消耗。

在理想狀態下的刑事審判是這樣的:被告人始終保持沉默,控方要承擔證明他有罪的舉證責任,而辯方則不斷給控方和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挑刺,最終在完美無暇的證據下,法院經過細緻的審判,最終駁回辯方的一切質疑,宣判被告人有罪。

這一理想模式下,認定犯罪事實要再三審查,把「公正」的價值目標最大化,但它的背後卻是極大的司法資源消耗,因此,刑事訴訟除了追求「公正」目標,還要兼顧「效率」目標。

而實現效率目標,就要想辦法把公正目標的實現過程中,盡可能省去其中能省略的步驟: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被告人自願省略一部分審查程式,則以量刑上的優待作為獎勵。

因此刑事訴訟的改革是這兩方面同步進行的:增強辯方的對抗能力,使之有資格和資本在量刑中「討價還價」;同時讓量刑更加透明,使辯方能夠參與其中。

在這個《認罪從寬制度的決定》之前,關於量刑制度的改革,已經做了大量鋪墊工作:

2023年6月,量刑規範化開始試點。

2023年,《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加強對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證據審查。

2023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把如實供述是法定從輕情節寫進刑法。

2023年1月1日,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開始實施,裡面修訂的重要內容就包括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排除非法證據以及辯護權的保障,以及規定了刑事和解程式。

2023年,量刑規範化試點和改革基本完成。

2023年1月1日,全國基層法院的刑事案件普遍適用量刑規範化。

2023年6月,全中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法、檢進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式的試點工作。

2023年8月31日,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

在改革刑事訴訟程式,保證案件公正的同時,也要注意到,不同的案件,辦案人員不公正的可能性也是不一樣的。如一起當場人贓並獲的盜竊案,和一起多年後才偵破的殺人案,顯然後者的辦案人員承受各方面的壓力會更大,為了破案、定罪而不擇手段的可能性更高,後者的辦案過程中可供人為操作的地方也更多。

那麼,約束兩者的程式公正的強度,也應該有所不同,如果把約束後者公正的程式強度同等地用在前者,那又是另外一種司法資源的浪費。

刑事速裁程式的探索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

2023年6月27日,全中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兩高在全國18個城市試點刑事速裁程式,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無爭議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可能判一年以下甚至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程式。

刑事速裁程式,是在預設這些案件幾乎不可能出現辦案人員不公正而人為干擾的情況下,不再浪費司法資源用程式公正去約束辦案人員,直接追求實體公正的價值目標。

需要全中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是因為這個「簡化程式」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程式規定。這個「簡化程式」,比《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式還要簡單:省略法庭審理中對事實的調查、對證據的質證、對案件的辯論。

基本上除了程式性的告知之外,整個法庭審理過程被簡化到這樣:

審:宣布程式性事項。

審:被告人你對案件事實、法律、罪名之類有沒有意見?

被:沒有意見。(如果有意見就要停止速裁程式,看具體意見的內容用正常的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審理)

審:公訴人對案件處理有何意見?

公:我覺得被告人構成XX罪,有ABC點量刑情節,建議在X-Y個月之間量刑。

審:被告人作最後陳述。

被:沒有。

審:下面進行宣判,被告人構成XX罪,判處Z個月。休庭。

這些年來,雖然量刑規範化有了一定效果,但在實際運用中,還是更多地依賴法官的裁量,控辯雙方對量刑結果的影響和預判程度都不高。因此,刑事速裁,或者說作為刑事速裁2.0版的認罪協商制度,就是加強控方在量刑建議上的主動性,法院如果沒有特殊理由,都要接受控方的建議,使控方在協商過程中掌握足夠的主動。

如果法院不配合,認罪協商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礎了。試想這種情景:

公訴人:你認罪我就建議法院判你6-8個月。

被告人:我認罪。

法院:我偏偏要判9個月。

被告人:公訴人你騙我!

辦案單位都掛著的標語「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和眾口流傳的「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以及刑訊逼供,都是特定歷史時期下「有罪口供」是破案甚至定罪重要依據的特殊產物。

但隨著科技發展和偵查手段的進步,破案、定罪對有罪口供的需要大幅度降低,於是「坦白從寬」在司法實踐中,也慢慢從口號演變為一種真正的獎勵。如果坦白了地沒有得到從寬,那誰還願意坦白呢?

2023年5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8也正是體現了這樣的理念,它在67條增加第3款,把「坦白從寬」真正變成了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這之後,我們參加的很多講座、講話、會議精神等等,也都提出要拉大認罪和不認罪在刑罰處罰上的差距,「不能讓老實人吃虧」

這也正是認罪協商制度在減輕司法資源支出之外的另外一層意義:參與建設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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