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占有能否對抗所有權?

時間 2021-05-07 04:48:28

1樓:裴森

1,物權法二百四十一條有規定,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百四十一條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合同比如租戶可以拒絕所有權人在合同期內的返還原物的請求。法律比如債權人行使留置權也可以拒絕返還原物請求。

2,不動產採取登記生效主義,舉的例子裡乙的占有是基於買賣合同未來會享有所有權而預先進行的占有,不是承租權這種明確基於合同關係產生的占有。也就是說合同成立後甲不進行不動產交付,乙一般就不能稱為合法占有。

3,針對這個例子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4,對於動產,無論是否需要登記,都以交付為準,也就是說甲賣了一輛汽車交付給乙,又跟丙辦理了過戶手續,車算乙的,乙不僅是占有人,還有權要求配合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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