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精神病人殺人不判刑?

時間 2021-05-06 07:56:34

1樓:發現乙個lisir

看了好多回答,有從法律角度分析的,有從統治者利息角度分析的。我想說以乙個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去說,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就好比說殺死老虎是為了防止它繼續傷人,這並不是刑法上的懲罰。

有人說精神病人並不知道自己違法,不可以用刑法懲罰他,可殺過人的精神病人和野獸有區別嗎?大多數精神病人是不會隨便殺人的,殺了人就說明他有這個傾向,就和吃過人的野獸還會再吃人是一樣的。

所以管你野獸還是精神病,殺了人就得償命,精神病人殺了人就得被槍斃防止他再殺人。說他有人權,被他殺的人的人權誰去維護?被殺的人家屬的人權誰去維護?

2樓:維希埃特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預防犯罪,有些觀點也認為同時是為了懲罰犯罪但是從這兩條來說懲罰精神病人犯罪都說不通(特指失去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威懾預防不了重性精神病的犯罪,這不是他們個人可控制的東西。預防精神病人有危害社會行為的手段應該是讓社會加大檢測力度和維護人民心理健康,對喪失行為能力的人加以限制而不是靠處罰威懾,精神病發的時候可不管殺人判幾年。

法律懲罰也不能通過莫須有的罪名,乙個人要有罪的前提是其主觀意識到其犯罪(過失也是要意識到的,只是這裡的意識比故意層次低很多)如果乙個人客觀上構成了犯罪要件,但是主觀上並不意識到自己犯罪,那這是不能算作犯罪的(舉例子:乙個人在自己的廚房裡燒菜用杏仁的時候,他以為拿的是甜杏仁實際上商家搞錯了發的是苦的,孩子吃了用苦杏仁做的甜品死了他也和故意殺人罪沒有關係。因為一般人根本就意識不到這個行為有任何可能導致人死亡,主客觀不統一連過失都算不上只能算意外事件)如果你要把精神病人算進去就必然會拋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那麼社會會亂套的。

3樓:

法律處罰的應該是犯罪者的靈魂(或者人性、精神之類的東西),精神病人的肉體已經不歸他的精神控制了,你處罰了也沒用,他壓根不知道悔改,除非不管罪行輕重直接人道毀滅。

舉個極端點兒或者說科幻點兒的例子,假如哪天人類可以肉體轉殖然後移植記憶了,或者魂穿了,乙個罪犯穿到另乙個身體上,請問法律是處罰原來那具犯過錯的身體還是現在這具儲存了記憶的身體?

4樓:psychonaut

中國刑法的基礎性原則是主客觀一致,某些精神病人在進行犯罪時沒有自知的能力,違背了主客觀一致就沒辦法定罪。注意前提是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當然還是可以使用強制醫療進行預防。

5樓:M3小蘑菇

簡而言之就是人類社會的法律在面對具有人類身體但精神卻類似野獸的物件時出了bug,類似的還有未成年人犯罪者,因為生理上是人類所以受到人權保障,因為精神類似野獸所以不用遵守人類的法律,結果就是既受到人權保障又不用遵守人類的法律

與之相反的則是:

這只二次元的青蛙因為成了川普的支持者而被判了死刑(網路暴力),屬於不是人類卻要遵守人類「法律」的案例

6樓:老陳法詩

我個人理解刑法的目的主要有兩個:預防和懲罰。實質上只有乙個—預防,因為懲罰的目的也是預防。

從成本上來考慮,懲罰是有成本的,是不划算的,無論是死刑還是有期徒刑,都會造成財政的負擔。(因此美國也別出心裁的整出了私立監獄,有錢就可以買到服務,沒錢就讓罪犯遭罪,想想也挺滑稽!)如果不是為了預防犯罪,懲罰的意義又是什麼呢?

精神病人是沒有「病識感」的,他不知道自己在「生病」。懲罰精神病人不會讓此病人感到恐懼,也不會讓其他別人受到威懾。即達不到預防的目的!

另外,我們來看懲罰的內容。刑法懲罰的不是客觀上的惡行,而且主觀和客觀同時的惡行。

比如,意外事件、正當防衛、缺乏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錯誤、精神病人、緊急避險等等,刑法都不懲罰。無一例外,這些只符合客觀上惡行的條件,主觀上並無惡意。

綜上所述,刑法不懲罰精神病人的原因有二:一是刑法向來只罰主客觀都惡的行為,二是用刑法來懲罰精神病人達不到預防的目的。

又為了防止有危險的精神病人繼續害人,有了強制醫療程式。

7樓:李德寶

看過法制節目,精神病人殺人後都要詳細的審查他到底是真的精神病人還是裝的,如果是真的,那麼在殺人期間是不是病發期,如果不是,也是要判刑的,有可能死刑的。如果殺人期間確實是精神病發作,那麼就要關精神病院,至於多長時間能出來,估計很難了,可能一輩子在裡面。

精神病人關監獄的難度在於誰來看著他,萬一發病傷了人怎麼辦,所以多數都是精神病院,監獄是有刑期的,是可以減刑的,但是精神病院沒有,只要是醫生覺得你沒好,對社會還可能有危險,就會一直關著,每天還要吃藥打針,比監獄還慘。

8樓:

精神病不是普通人想當就能當的。

當了精神病犯事之後是自行在家療養還是被關到三病區切腦前額天天電療鎮定劑不是普通人能決定的。

9樓:俺真不是英雄

知乎真的有高人。

如何評價 10 月 20 日 13 歲男孩將 10 歲女孩殺害,依法不追究刑責?

也許這個回答能讓很多人醍醐灌頂。

10樓:Sue

從福柯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在福柯的眼裡,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是一種誤解,在他眼裡,精神病人不是不負刑事責任,而是不被納入審判範圍。

這兩種觀點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是對精神病人犯罪的合理化,即如果精神病人犯罪,那麼這種罪行是情有可原的,因為他不能辨認與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後者,並沒有把精神病人犯罪合理化,正如福柯所說「確定精神錯亂與確定犯罪行為是完全無關的事情,該行為的嚴重性並不因為行為者精神錯亂或隨後減免懲罰而改變,但是犯罪本身不存在了」

在福柯眼裡,這是因為,各種懲罰措施的目的,並不是懲罰犯法行為,而是監督這個人,消除其危險心態或者改造其犯罪傾向,對人的靈魂施加懲罰,改造人的靈魂。

在隨後的發展中,對靈魂的審判被「科學地」運用,也就是現代社會當中,對罪行的認定,變成了「科學—司法複合體」的認定。我們用心理學或者其他學科的方式,先判斷人的靈魂,假如為精神錯亂之人便不再將其納入審判範圍。在我看來,不將其納入司法範圍,是因為採用懲罰的方式對待精神病人,對他的靈魂施加懲罰,並不能很好改造他的靈魂。

但這絲毫不妨礙對其罪行嚴重性的認定和否定。

福柯隨後也說了,人們對於這個概念的誤解,比如19世紀,最高法院反覆的重申,對精神錯亂者不能判處輕刑,甚至不能做出赦免的決定,而應該撤銷立案。普通法院依舊將其寫進判決書,認為,瘋的越厲害,罪行越輕。

精神錯亂的人不受審判,最後的結果當然依舊回到不判刑,不負刑事責任。但不是因為他們情有可原,無法控制,而僅僅只是因為,作為一種權力執行機制的司法,其權力不能很好的施加在精神錯亂者身上,鉗制他們的靈魂,因而將他們流放罷了。

11樓:

如果讓我看,意識層面只要無他人操控,其自身就喪失了自我意識,不存在意識,可以只以行為來判定。

出於競爭失敗就應被慢慢淘汰的個人正義觀。

12樓:禁與千尋

法律在很多時候,是在道德之上約束人們的。

同時在人們不尊重法律的時候進行懲罰。同時對被損害一方進行補償。

懲罰的前提是這個人做錯事了,且是自己有意識。

說白了就是知道不該還要去做,所以才要懲罰。

而精神病,小孩子都往往認知不健全,意識不成熟,所以很多時候是不知道自己做錯了事。那麼這個時候你懲罰的意義也就失去了。

法律不是簡單地因為別人受到傷害,所以就要讓傷害著也嚐嚐相同的傷害。

他是補償和懲戒分開的。懲戒的目的是以讓對方知道錯誤並杜絕的前提進行的。

這本身是好的,人性化,考慮一些特殊情況,只是有些時候被人利用罷了。

13樓:仁義無雙婁小婁

因為法律不是懲戒工具而是統治工具。懲戒是法律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幫助更好的統治。

乙個智商正常的人犯罪被判死刑,那麼其他智商正常的人會被警示,減少犯罪意願,那麼統治階級的目的就達到了。

乙個精神病犯罪被判死刑,那麼其他精神病還會繼續犯罪,懲戒對他們沒有意義,有意義的是懲戒其監護人。

14樓:朝聞稻

阿q們總以為法律是保護自己的?法律最大的作用是維穩。

是不是精神病,怎麼才算精神病,誰定,怎麼定我不知道,反正不是阿q定。

15樓:

刑罰懲罰的是行為人對法感情和法秩序的蔑視、違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為社會所排斥、唾棄、不齒,且為該行為將會受到制裁,在有能力選擇不為該行為的情況下,仍依棄善從惡。

16樓:牧雞人

刑法講究個主客觀統一,即要有犯罪意願和犯罪事實的統一,精神病人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在犯罪的情況下也不是基於主觀意願,所以無法適用刑法中的犯罪。很簡單的理解就是一顆冰雹掉下來把人砸死了,你能判它刑嗎?

17樓:

感覺如果當做處理路上的瘋狗一樣處理精神病人,也不會有什麼實際損失,反而還省了資源

但八成是不符合國民道德觀吧

殺不殺都沒什麼用,那就因為道義而不殺他

我感覺是這麼一回事

18樓:asinten

今天聽了法學課,意思就是精神病人因為是精神病,你懲罰他達不到使他痛苦的目的,你如果對普通人要求其坐牢,剝奪其自由,他會感到痛苦,所以沒有意義,不判刑

19樓:羅笑生

這個問題有個誤區,且這個誤區可能是看太多影視劇導致的,對於管理有暴力傾向精確疾病者的精神病醫院,不論有沒有殺人,被關在精神病醫院裡真的會比被關在監獄裡更舒服嗎?「獄友」就一定比「病友」更恐怖?判不判刑真的有區別嗎?

20樓:

因為現在大部分國家的法律,是建立在人擁有「自由意志」這個前提下的,對犯罪的處罰也就自然會建立在這個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犯罪,也是存在主觀過失性的過錯的。

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是處罰他造成的後果,而是處罰其主觀的過錯。舉個例子就是,一塊石頭自己從山上滾下來砸死人,你不能判這塊石頭有罪,因為它沒有「自由意志」。

引發的另乙個問題就是,隨著生物學、心理學等等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行為被質疑是否真的存在「自由意志」,那就是乙個難題了。

21樓:湘湘

為了給大佬留條後路。

說笑的,別信我

為什麼咬人的狗可以人道毀滅,殺人的精神病不可以。

我也不知道。我要是得了無意識殺人的精神病,真不如殺了我。

22樓:蟻眾德匹下

由於刑法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因此無責任則無犯罪。

判斷乙個人是否有責任,首先要看他有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

所謂承擔責任的能力,就是辨識客觀環境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

精神病人缺乏辨識和控制能力。未成年人也是同樣的原因(當然具體劃到幾歲,那是另乙個問題)。

23樓:讓我半夜親親你

間歇性精神病人犯罪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只不過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至於不能辨認自己,缺乏刑事責任能力的純瘋子,在犯罪的時候雖然造成了客觀的損害結果,但是純瘋子對造成的結果的心裡態度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因而缺乏入罪的必要條件,故而只能從監護人監管不當的意外事件角度來考慮問題,因此純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最後:我的時間線上怎麼老出現這種奇奇怪怪的問題,大一學刑法的小朋友建議自己的作業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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