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法律途徑斷絕母女關係?

時間 2021-05-12 14:35:57

1樓:

我也想斷,她這一輩子從來沒有反思過自己。我不介意花錢養她,可是我怕一時看不住她就要捅出金錢上的漏洞,我怕這個漏洞我補不上。可是現有的法律不允許

2樓:賀子琪

提供依據去法院起訴,我覺得問題只有乙個,為什麼你覺得她根本不配你贍養,比如她有沒有對你履行教育和撫養的義務,甚至她長期對你造成一種虐待包括損害你的利益,而你對她的法律義務只會造成她對你的一種剝削勒索和侵害就對了,反正血緣上的關係是恆定的,能脫離的就是這種人晚年被贍養的經濟義務,乙個能讓子女走到這一步的父母,不是剝削勒索狂就是更奇葩的物種,像我媽,我到現在都沒放棄要讓她付刑事責任的想法更別說民事責任,如果不能,也不能讓這種人憑藉著贍養義務在作為她接觸我和侵害我的資本,要是起訴不了她我非要她從我的世界裡徹底地消失不可

3樓:龐方土

根據大陸法律,只要你有血緣關係,是沒有任何法律途徑斷絕母女關係的。正如有回答所說,除非通過收養關係。但是即使被收養,法律關係也只是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並非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估計大陸法律沒規定這方面是怕人家動不動就斷絕關係,拒絕贍養和撫養吧。贍養和撫養都是法定義務,逃不掉的。

4樓:走錯航班

一般母子或父子關係,只有乙個法律途徑可以解除這種親情關係,那就是收養程式。

但收養程式需要符合收養法的明確要求。一般來說,子女要未滿十四歲,父母過世或查不到,或者在世父母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收養人還需要滿足收養法的資格要求。《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部分節選)

目前也只有收養的效力,可以在法律上擬制一種父母子女關係。《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不同於財產關係,身份關係的變更或解除,在法律上是極難的。畢竟身份是每乙個人的社會屬性,也決定了你的角色地位,甚至影響了你的一些權利義務,具備可識別性和唯一性。

如果子女已經是成年人,那麼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基本沒可能從法律上斷絕。即使因為子女是精神缺陷的成年人,父母也不能再送養給別人,如果父母虐待遺棄,那麼也只是會喪失監護人資格,該由他人擔任法定監護人,但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仍舊不變。

以上部分內容出於記憶中的法律知識作答,可能有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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