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判處乙個少年犯死刑?

時間 2021-05-05 21:07:49

1樓:黃五爺

這個問題非常簡單,應該,為什麼?

因為不這樣做,那些真正善良的、柔弱的孩子將永遠生活在恐懼中。

他們就是……豬,永遠是待宰的羔羊。

他們唯一的缺點就是,沒有拿起刀子來勇敢的反抗……因為,法律實際上已經賦予了他們同樣的權利,但他們卻沒有用到家,他們的懦弱就是他們該死的唯一理由,難道不是嗎?

2樓:安靜的人

為了防止世界被破壞,為了祖國其它花朵的安全,建議在監獄把這朵花好好澆灌到成年,雖然他可以有改正的權利,但是我覺得乙個人可以在14歲之前幹這種事情,他就有可能在18歲之前再次傷害到別人,他可以不死但是請別再他不用再負擔起責任的時候把它放出來,對就是它,既然要保護就在監獄裡徹徹底的保護起來。我在初中普法的時候看到乙個案例那個小孩子偷了十幾次錢就是沒判刑,為了大家財產安全把她關到18歲,大不了中國建乙個少年犯學校,保護其他花朵人人有責。

3樓:桃夭

作為乙個最普通的工薪階層,每天認認真真老老實實過日子,我不知道未成年人應不應該死刑或者降低刑罰年齡,但是我知道,如果有人,無論他什麼年齡,什麼民族,只要傷害了我的親人,我重要的人,而法律無法給他公正的制裁,那麼即使違反法律,我也一定會讓他付出應有的代價

4樓:

社會沒教育好他們,是社會的錯!

那麼再給社會原諒一次他們的機會吧。

把這些沒教育好的爛人的生死的決定權交給社會!

我相信每乙個投票的人都不會這樣的爛人吧?

5樓:耗子

我發現知乎上有不少人信奉,大眾是愚蠢的,真理掌握在少數智者手裡。

所以在很多對錯十分明顯的問題下面,居然出現了一部分有爭議的答案,其中不乏一些標新立異者和大眾邏輯作鬥爭,當因為他們邏輯過於標新立異而受到多數人指責時,他們的成就感油然而生。

乙個知道3乘以7等於21的人,永遠也教不會乙個人認為3乘以7等於15的人。

因為你永遠也叫不醒乙個裝睡的人。

6樓:酉卒酉星

那又怎麼樣?

判老弱婦孺死刑又如何?老弱婦孺是按照年齡性別來劃分的可不是按照善惡劃分的老弱婦孺中也有惡人

判惡人死刑有什麼不對的嗎?

7樓:空巢老人zs

少年犯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家庭原因導致的犯罪,由於家中父母離異,甚至是孤兒,或者從小就沒有太多的時間照看,缺乏安全感,導致自卑或者說自負,其實這兩個詞意思是差不多的,過度的自卑就會表現的自負,過度的自負也可以理解成自卑,少年犯所作出的那些令人驚恐的事情就事論事的話很多事情都是父母,老師,社會的責任。

8樓:wonderful you

轉述一下老師剛講的:根據犯罪學的觀點,如果乙個人在未成年期間用殘忍手段實施了犯罪,證明這個人的人身危險性極大並且難以矯正。

人性本惡,人的道德與善良是能夠通過教化形成的,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能通過教化走向善道。

不過問題裡的處死刑屬於量刑方面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還是應該個案分析。

9樓:LLL ZZZ

在人類越來越早熟的社會發展趨勢下,刑法應該將年齡下降到小學年齡。

而死刑。死刑的存在,是乙個社會中,對於人類最最基本的訴求的體現。這種訴求是什麼?

公平,遵守秩序,保護遵守規則和秩序的人,所以死刑必須存在,必須對於破壞這種公平和秩序的人,以報復性的嚴懲。

另一方面,法律的存在,就是依靠報復性的大於犯罪獲得的懲罰來體現為威懾力的。所以,法律的罰款一定會高於犯罪的獲利。刑罰一定會高於犯罪造成的傷害。

而如果取消死刑,那麼法律的力量將不復存在。【法律不給我乙個說法,我就要自己給自己乙個說法】。要是法律不能給你執行死刑,那麼我來給你執行,然後我再去接受法律制裁好了。

10樓:

其實我覺得少年犯應當一律重判。

從小就幹極惡之事,可謂「天賦異稟」,若是放了,大了還怎麼了得?

一直覺得很多法學家提出的法理邏輯有問題,過於強調主觀惡性,強調行為能力的考量。一面喊著罪刑相符,一面卻將特殊群體凌駕於公平之上,事實上造成特殊群體的罪刑不符,給社會安定埋下禍端。

我認為法理的起點是維護社會安定,所以應當以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為考量。

顯然乙個從小犯罪的人(少年犯)犯罪期要比一般人長得多。十二三歲殺人,關20年放出來,以退休年齡65歲算的話,還能殺三十多年人呢,監獄集訓二十年,那個殺人手法嫻熟得不行呀:)

乙個精神病犯罪可能性和不可防範性比一般人大得多。隨機砍人,不計名利,你就說按泊松分布還是正態分佈砍吧?

就問你怕不怕?

竟然把這兩類群體輕判,真是聖母當道禍害人。

11樓:不穿正裝的二辯

我並不認為因為未成年人犯了極其嚴重的罪行就應該判其死刑,我認為應該追究其監護人責任。

很多人舉出的事例都提到了未成年犯罪者成長中的家庭的原因,那麼其監護人難道不應該承擔責任嗎?

因為他犯罪,殺了人,法律保護他,沒有考慮受害者家庭成員的心情難道就應該殺了他?

這是民意,不是法律

什麼是法律?

不偏袒弱者,不保護強者,這才是法律的公正

12樓:

如果不給殺了人的未成年人判死刑,將來刑滿還是會作惡多端https://www.

13樓:

反對判死刑,但不得不說現在教育體制確實有問題。

我以前也是乙個接近於「少年犯」的人,初中的時候經常偷老師的東西(主要是吃的),偶爾會打人(並不經常打架,因為我不擅長打人),衛生習慣堪憂(現在想起來簡直覺得。。。)等等。。。由於這種行為,受到了同學排斥。。。

有一次還被工讀學校的老師請去喝茶了。那時候感覺我根本不把別人的命當一回事(當然我沒殺人。。。)

後來上了高中以後,有一次咖啡因中毒,那天開始連續一年多,幾乎天天胸痛,正好,我出生的時候心臟有問題(肺動脈狹窄,出生後過了幾年自己長好了)。那是我很害怕,怕得要死,覺得自己可能會隨時隨地心臟病發作。當時以為自己要死了,每天特別恐懼。。。

從那時以後,我才知道,那些殺人案中受害者的感受。。。才知道生命有多麼寶貴

後來檢視了一下症狀,才知道自己是心臟神經官能症(運動的時候不痛,都是坐著的時候痛,刺痛)。現在已經基本好轉。。。

所以呢,對付「準少年犯」最好的方法,是讓他們明白受害人的感受

14樓:

日本八十年代發生過一起未成年人虐殺女高中生的案子,『週刊文春﹝2023年4月20日出版﹞揭露了這些少年犯的真實姓名,並稱「禽獸是不被允許以人類的權利保護的」。

我想說,未成年的禽獸,也是禽獸。

既然是禽獸,就不應該享有人權。

15樓:士多啤梨沸騰魚

他只是個孩子,刑罰要不要這麼重?

他年紀都這麼大了,刑罰要不要這麼重?

他只是個殘疾人,刑罰要不要這麼重?

他精神有問題,刑罰要不要這麼重?

那麼法律到底是來約束誰的呢?

16樓:大江ye

不要說少年犯,就是乙個成年殺人犯,也不應該判死刑。

我們中國很多年來一直保持著死刑犯世界第一的稱號,這沒什麼光榮的吧。

中國早就該廢除死刑了。

17樓:王碩

打心眼裡覺得,在不考慮減刑的情況下,死刑和無期的可怕程度孰輕孰重。我覺得差不多。我覺得中國刑法應該取消死刑,加乙個不能減刑的無期徒刑。過去適用死刑的罪名用這種無期徒刑代替。

18樓:呵了個呵

應該搞清楚犯罪手段和犯罪動機。

如果真是無意的,那應當從輕一些。

如果是蓄意的,手段又殘忍的犯罪,我支援判他們死刑,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那麼晚熟的。

19樓:二十一世紀少年

中國有句古話我看說的一點也不錯:從小一看,到老一半。大致意思各位都懂,小時候就不是很安分,整天想著捉弄人,搞搞校園霸凌,這種人長大了也只能去監獄,那麼我們提前送他走人,讓世界多乙份太平不好嗎?

期待事情的發生,然後呼喚少年的初心,可能嗎?我承認可能有,但已經花費出的社會代價,足夠讓我們做出乙個正確的判斷。

還有啊。

損著別人的牙眼,卻反對報復,主張寬容的人,萬勿和他接近 —— 魯迅遺囑

20樓:

不要以為現在的孩子有多單純,我後悔的事情其中有一件事就是沒有在11歲以前做掉我現在都恨的人。而想做掉他這個想法,是我9.10歲就有的。

21樓:零崎浮織

《告白》

——————昏割線——————

好吧,中國,或者說全世界的法律都無法對此做出完全正確的判決,惟願諸法官在遇到此類案件時能慎重思考。

對此案不了解,不做評價。

22樓:玉公尺是棵單子葉

現在14歲的孩子受教育程度已經足夠讓他們知道 14歲以下犯法就算殺了人也不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我在幾年之前就曾不止一次的聽到過我身邊快滿14歲的小夥伴感慨過:

「唉老了老了快14歲了殺人也要償命了走改天去殺個人玩玩!」

這只是幾個不起眼的孩子開的一句玩笑而已

可怕的玩笑令人不寒而慄的玩笑

23樓:吐血君

首先,作為乙個學法學的,有法必依是第一位,14歲以下的確沒有刑責,目前而言處刑是不對的;第二,我認為有必要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以認知度和暴力犯罪實施能力來定,8~10歲,大致算是乙個比較合理的年齡,雖然還是一刀切,(不排除一些天賦異稟的小孩7歲就能拿著菜刀上街砍死人了)但是大致上來說比較合理

24樓:呵呵一笑

客觀一點,該殺的殺,該留得留,不要讓憤怒和同情左右你的思想。還有,別扯什麼他還只是個孩子之類的話,乙個人過了十歲之後就應該知道自己在幹什麼了

25樓:枕神小憐

槍斃幾個孩子?

恕我直言孩子這個詞指的是未成年人類,但是我只看到幾個人渣

發現不少答主反對死刑的原因都是因為我們無法也沒有資格界定乙個未成年人是否真的不能再被改造,我想在這裡問問那些答主(如果看得到的話),為什麼我們要以犧牲受害者以及其他無辜的人被改造失敗的少年罪犯出獄後再次實施犯罪的風險,來保障乙個窮凶極惡的罪犯的人權

26樓:

匿名回答之:

1,現代刑法理論,可以完美的解決未成年殺人案(如最近的湖南少年殺師案)的定罪、量刑問題。 但並不能搞定他們「心中的惡」,甚至不能很好的預防此類犯罪(甚至可能給更多的、早熟的、有犯罪衝動的孩子以某種臨摹的榜樣。)。

2,徒法不足以自行,僅僅降低死刑入刑年齡,是沒有意義的。是過於相信法律可以調整一切的神話了吧。反過來說,正是因為過於相信刑法對犯罪的懲罰和預防,才造成了此類事件的出現吧。

3,就預防犯罪,甚至懲罰犯罪來說,僅僅依靠刑法,是太單薄了。從這個層面來說,修訂刑法的死刑入刑年紀,是無意義的 。對當地孩童的教育缺失,長期放任自流,以及過早的接觸暴力、欺詐等等社會負面資訊,恐怕才是最重要的原因 。

因為縱然心中有惡,惡也不足以自行,必須通過想法、行為來表達,這些想法、行為怎麼來的? 對這些想法、行為的拘束和扶正,就遠非刑法說能夠達成的了 。

4,未成年人傷害更弱小的未成年人,常常是因為成年人的忽視而造成的,也許從對成年人的行為管束,如弱小的孩子必須得到妥當的看護(又如:小悅悅案),如對主動看護弱小正被欺負或走失的孩童的行為加以鼓勵,那麼,或許比單單懲罰那對孩子犯罪的人,要更現實、有效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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