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沒有簽合同,沒有辦離職有影響嗎?

時間 2022-01-04 16:19:14

1樓:智聯校園

有一些影響,建議有時間還是去辦理一下離職,如果沒有時間,可以找在公司的同學代辦一下離職手續。

如果題主沒有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直接走人。一方面會給公司方留下不好的印象,不只是題主個人,也會對題主所在學校的聲譽帶來不好的影響,這對於師弟師妹以後找實習和工作都不利。我們的師兄師姐已經給我們鋪好了路,給我們做好了榜樣,我們也應該傳承這種精神,全面考慮一下。

另一方面可能給自己埋下乙個坑。現在實習的公司對題主的印象會很不好,嚴重者可能會被拉入到這家公司面試的黑名單,可能僅僅是實習崗位所在事業部的黑名單。如果終身不打算進實習的這家企業,影響也不是很大,但是這家企業如果有其他分公司,題主想進其他分公司的話,即使通過了面試,也無法辦理入職。

因為所有分公司和總部的系統都是相通的,沒有辦理離職,意味著個人的資訊還在系統中,而且能查到是哪個地區的公司。如果想進其他地區的公司實習或工作,最後還是需要回到之前實習的那家公司辦理離職後,才能重新在新入職的公司辦理入職。

2樓:九安

題主你好,不知問這個問題的出發點是HR還是實習生,所以做個通用性的分析。

其實把問題中「有什麼後果」換成「有什麼風險」可能更適合一些,因為我們經常會說「用工風險」,而不是「用工後果」。

一、主體是「實習生」。

實習生在這裡可以預設為「學生」,因為對於普通社會人員入職公司後,會稱為「試用期人員」,實習一般指學生到企業進行「實踐學習」。

二、問題是「沒有簽訂合同」。

在此,合同被預設為「勞動合同」。處於實習期的學生,與公司存在的不是勞動關係,自然公司是不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但必須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非全日制用工協議》,受法律保護。

三、問題是「直接走人」。

無論是不是實習生,員工要離開都不能「直接走人」,必須辦理相應手續,杜絕用人關係的事實存續,盡可能杜絕用工風險。

四、問題是「有什麼風險嗎」?

如果員工既沒有與公司簽訂《實習協議》,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員工和企業任意一方持有員工在公司上班的證據,那就是證明了員工與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此,企業可能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風險。如果仲裁的話,企業當然會吃虧。

最後,其實法律法規已經有很明確的相關規定,遵守遊戲規則,少些擔驚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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