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谷律師與勞動法
認定工亡的可能性很小,因為雖然是下班途中突發死亡,但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不是交通事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屬於工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員工受傷發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導致死亡的事故型別並非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亡的交通事故。不屬於工亡。
所以如果參考適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這一視為工亡原因,那麼就要證明員工當時屬於工作狀態。但下班路上工作可能性比較小,如果家屬可以補充類似於正在編輯工作文件或者正在與領導,同事,客戶溝通等細節證據證明當時員工處於工作狀態也有可能被認定工亡。不加班是不可能的所以加班調休一直是我比較喜歡推崇的勞動美德。
但是很多時候都做不到。
哎!打工人都不容易。我希望可以有人大代表建議將過勞死列入工傷賠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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