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斯賓諾莎《倫理學》第一部分的公理四(結果的認識有賴於原因的認識,並且包含後者)?

時間 2021-05-09 18:00:35

1樓:撥雲見日

這個東西是定義,只不過斯賓諾莎定義的「認識」概念不同於我們通常所說的「認識」。我們所說的認識是,知道有這麼個東西,這就是認識。但是斯賓諾莎所說的認識,意思是你不光要知道是什麼,還要知道為什麼,甚至是原因的原因。

定義是把乙個概念和乙個詞語相聯結,以方便用這個詞語來稱呼那個概念。它本身沒有對錯可言,同乙個詞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被用來表示不同的概念,同乙個概念也經常被人用不同的詞稱謂。

定義的作用是,當我給出了自己的一套定義,讀者就能夠知道我所用的詞代表的是這種意思,而不是可能被理解成的其他意思。所以每當斯賓諾莎說到認識,他指的就是那種同時對結果和原因的認識,否則在他的定義裡就不叫認識。

2樓:羽繪

公理在笛卡爾看來是一種對人本身直覺來說顯而易見的事,稱作理性的「自然之光」,比如數學原理中的最初假設,兩點確定一條直線一般。

所以我認為對於此公理,也應可在最簡單的邏輯層面被解讀。不然該公理就不足以被作為公理。

這條公理的成立其實是很顯而易見的,只不過在翻譯成中文後由於詞義的微妙差異顯得晦澀了。「結果的知識依賴於原因的知識」在原文中用的是cause和effect。和中文有啥區別呢?

首先,在中文語境中,結果是顯而易見,而背後的原因是需要分析的。但是在英語語境中,cause是更直觀可見,而effect則是隱含的,未知的,需要根據cause去分析評估和推理判斷的。所以只有知道cause,才能分析產生什麼樣的effect。

只有掌握了cause的知識,才能有effect的知識。

其次,是對這兩種狀態,即原因和結果,到底何種處於當下的感受和理解存在差異。中文語境中,結果是當下發生的,擺在眼前的,而原因,乙個「原」字,暗含著回溯過去,從已發生的事件中找尋真相的意思。而cause在西方則沒有暗含回溯往昔的意味,可以發生在當下,也可以發生在以前,倒是effect帶有一影響慢慢發生,由小至大,由近及遠,波及開來的含義,是一種將來時態。

故只有知道cause才能去預言effect。只有掌握了cause的知識,才能有effect的知識。

這是從語境上解釋兩者微妙的差別,西方語境更顯而易見,中文語境可能感覺並不是那麼理所當然。當然,其實即使按中文習慣的原因和結果來理解也是可行的,比如你看到小明出門了,你在不知道他因為啥出門這個原因的時候,你並不知道他會去哪這個結果。只有你知道他出門是因為,比如說想靜靜了,那你才知道他是去見靜靜了,這是結果。

3樓:至MAY

分析命題的謂項包含於主項之中。。。這是康德的理論吧。。。斯賓諾莎是絕對唯心。

幾個公理和界說其實都是很模糊的,你自己往後看他命題的幾個證明應該是可以理解的。。。每個人理解都不同吧(但大致相同只是細節不同)。。

4樓:白雲

雖然沒看過這本書但是括號裡的字翻譯過來就是「先有因後有果」……事實上個人覺得認識應該替換成認知或許更合適。

舉個例子,因為我是非洲人,所以我沒有ssr。那麼在僅限於這個句子中讓你認識到自己沒有ssr的原因是因為你認識到自己是非洲人,而如果你不是非洲人那麼你就會有ssr,那麼作為果的沒有ssr的認知就會不成立。

而「並且包括後者」則闡明了因果的必然聯絡,因為如果我沒有SSR,那麼我必然是非洲人。

理所當然的事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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